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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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简答题(本小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第56题:甲曾任乙装修公司经理,2013年3月辞职,5月8日,为获得更优折扣,甲使用其留有的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购买总价15万元的地板。对于甲离职一事,丙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于约定日期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并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付款,并同意将地板以相同价格转卖给甲,但要求甲为该笔货款的支付提供担保,6月8日,丁以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为甲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戊也为甲提供了付款保证,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亦未约定丁和戊分别为甲提供担保的实现顺序。
甲并未如期支付该批货款,乙公司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戊主张应当先实现丁提供的物权担保,拒绝清偿该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地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取得丁的小汽车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戊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1)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地板买卖合同有效。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在本题中,丙公司对甲离职一事不知情,甲又持有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构成表见代理。(第1章)
(2)乙公司取得丁的小汽车的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丁与乙公司的小汽车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已经设立,未经登记将导致乙公司在该小汽车上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5章)
(3)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在共同担保(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中,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的顺序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本题中,物的担保由第三人丁提供,由于当事人未约定责任承担顺序,债权人乙公司有权选择先实现抵押权,也有权选择先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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