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测试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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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2万元的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合同有效,但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无效,如果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无效,经甲追认后有效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本题中BCD选项均以否定合同为前提,违背了上述规定,故本题只有选项A正确。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2、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为4:2:2:2。现甲、乙已退伙,丙、丁未就现有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约定新的比例,经过协商后也无法确定,亦无法确定二人的实缴出资比例。依照法律规定,现该合伙企业的利润在丙、丁之间如何分配( )。
A、全部利润还按2:2的比例分配,剩余的部分作为企业的基金
B、全部利润的40%按3:1的比例分配,其余部分平均分配
C、全部利润按二人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
D、全部利润平均分配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知识点进行考核】
3、甲、乙、丙经营普通合伙企业,约定由甲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后来乙擅自代表合伙企业与A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如无其他违法情节,则对该合同的处理应当是( )。
A、如果A企业不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则合同有效,合伙企业应履行该合同,乙应承担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B、如果A企业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则合同无效,甲向A企业负合同无效责任
C、无论A企业是否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合同都有效,合伙企业履行合同,甲应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D、无论A企业是否知道乙没有对外代表权,合同都无效,乙向A企业负合同无效责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合同有效,是乙的行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意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同乙对合伙企业的赔偿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应当分别处理,不可混淆。
【该题针对“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知识点进行考核】
4、周某、王某,李某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营一年后,周某欲把其在普通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普通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人,合伙协议没有相关的约定,则以下判断正确的是( )。
A、周某的转让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B、如王某不同意周某将其份额转让,则王某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该份额
C、如周某经王某、李某同意,将其份额转让给了第三人,则周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就免除了责任
D、第三人购得该份额后,其对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不必负责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选项A错误;(2)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因此选项B正确;(3)根据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选项C错误;(4)根据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选项D错误。
【该题针对“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知识点进行考核】
5、甲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经营手机销售业务。甲拟再设立一家经营手机销售业务的个人独资企业。下列关于甲能否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甲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
B、甲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C、甲如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就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
D、甲只要具有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身份,就不可以设立该个人独资企业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根据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故选项D的说法正确。
【该题针对“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知识点进行考核】
6、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王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不慎被人骗走一大笔资金,造成合伙企业无流动资金,使合伙企业陷入困境。鉴于该合伙人在其他与经营有关的重大问题上也经常疏忽,经其他合伙人研究一致同意,决定将其除名,王某以自己并非故意为由,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王某可以( )。
A、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B、在接到除名通知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C、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D、在其他合伙人作出除名决定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诉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该题针对“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知识点进行考核】
7、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合伙人甲和乙承接一项审计业务后,因与客户串通作假账被处以罚款。对此罚款的承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由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B、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不承担责任
C、由甲和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D、由甲和乙承担有限责任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该题针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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