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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第5章

2018年04月23日 09:16:07来源: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
导读: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是,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此次分享针对备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同学,希望大家能全面复习,积极备考,取得理想成绩,全面的掌握知识,充分准备,才是解压的最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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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时间地点

(二)掌握合同的生效、效力待定合同

(三)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

(四)掌握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合同担保方式

(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

(六)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

(七)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八)掌握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九)熟悉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十)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

(十一)了解合同及其分类

[考试内容]

第1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形式

(一)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三)其他形式

二、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须由要约人向特定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3)要约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下列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

合同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一)担保合同的性质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分享的全部大纲内容,也许长时间的复习会让你感觉很枯燥,大家闲暇时间可以到坦途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看看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指南,小编帮你理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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