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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冲刺题3

2019年07月29日 13:57:40来源: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网
导读:七月即将结束,马上进入八月备考,同学们有没有紧张的复习氛围呢?离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还有一个多月,大家可要抓紧时间啦,坚持就是胜利,今天做一套冲刺题感受一下吧。

大家是奔着拿下中会证书而努力,距离考试还有一个多月,考生们心里肯定很复杂,既想考试早点到来,又想时间慢一点,多一点时间备考就多一分机会。坦途网中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小编为了大家备考,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冲刺题,一起看看吧。

【简答题】

张某拟与王某、赵某共同投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因张某不愿以自己名义投资,遂与李某约定,李某为名义股东,张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后李某按照约定,认缴出资100万元,设立了甲公司。李某被记载于甲公司股东名册,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王某、赵某认缴的出资全部缴足,李某认缴的出资张某仅实际缴纳60万元。

甲公司经营期间,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并造成了损失。张某得知后,要求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为防止李某继续损害自己的利益,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双方发生争议。

在变更股东的争议未解决前,甲公司因资不抵债,破产清算。债权人郑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李某以其仅为名义股东为由抗辩。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是否有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李某无权拒绝张某的赔偿请求。

根据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未经张某同意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进行质押,给张某造成了实际损失,张某有权请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2)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能否变更为甲公司股东?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张某未经王某、赵某同意不能变更为甲公司股东。

根据规定,如果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将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例中,张某要求甲公司将其变更为股东并记载于股东名册,遭到王某、赵某反对,没有得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因此张某不能变更为甲公司股东。

(3)李某是否有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李某无权拒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股东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李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小编知道大家复习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很辛苦,但是这是考生必经的过程,只有真正奋斗过才知道成功有多珍贵,希望大家能抓紧最后的时间,为自己的目标冲刺,等真正考试结束后,大家都会感谢此时正在努力奋斗的自己,小编也会为大家加油打气的,一定要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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