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考点:招标控制价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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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控制价与标底的关系
(1)设标底招标。易发生泄露标底,从而失去招标的公平公正性;同时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人报价的基准,导致投标人尽力地去迎合标底,往往招投标过程反应的不是投标人实力的竞争。
(2)无标底招标。有可能出现哄抬价格或者不合理的底价招标的情况;同时评标时,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报价没有参考依据和评判标准。
(3)招标控制价招标。
1)采用招标控制价招标的优点:①可有效控制投资;②提高了透明度;③投标人自主报价;④既设置了控制上限又尽量地减少了业主依赖评标基准价的影响。
2)采用招标控制价招标也可能出现如下问题:①若“最高限价”大大高于市场平均价时可能诱导投标人串标围标;②若公布的最高限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就会影响招标效率。
2. 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规定
(1)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若超过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2)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3)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且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
(4)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向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当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责成招标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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