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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基》法律相关知识介绍5

2019年07月23日 13:57:25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导读:公共基础知识中法律部分是很多地方事业单位的必考内容,十八届四中全会曾开专题讨论过依法治国的问题,所以这篇事业单位知识点分享之法律相关内容极为重要。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律知识的考查是必然的。虽然在事业单位中的法律知识属于入门级的基础知识,考的内容也比较浅显简单但是毕竟隔行如隔山,大家还是要多做一些坦途网事业单位考试频道分享的事业单位模拟题练习来夯实基础。 

法律知识:中央国家机关之国家主席

宪法作为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公职类考试中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宪法中的国家机关,各个机关的性质与职权是非常重要的考点,其中国家主席作为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在考试中出现的频率很高,尤其在2018修宪之后,对主席的任期限制做出了修改,更应该高度重视,下面我们就全面整理一下这个考点。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

首先,我们必须清楚,国家主席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生活中大家一般会把国家理解为一个人,而在法律上,国家主席指的是一个机关,这个机关由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组成,根据《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这里需要注意的有两点,一是国家主席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包括主席和副主席,二是当选为主席、副主席的条件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尤其注意年龄,可以直接在单选题中考查。

二、国家主席的任期

根据《宪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众所周知,2018年宪法修改取消了国家主席的连任限制,也就是说,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现在可以无限连任,这个考点既可以考单选题也可以考多选题,非常重要并且非常简单,记住即可。

三、国家主席的职权

根据宪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根据宪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我们可以看到,主席的职权非常多并且琐碎,但是有规律可循,即国家主席并没有实权,它所有的职权都是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常的决定做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或者人常的决定做了很多事情,但它并不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不要混淆,考试中经常在这里设置陷阱,将中央国家机关的职权渐变考查。

综上,国家主席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并且主席和副主席没有连任限制,以及国家主席的职权都是根据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常的决定,但它并不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对国家主席这个机关定位清楚即可。

例题:下列有关国家主席的说法正确的是:

A、国家主席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

B、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五十岁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当选为国家主席

C、国家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D、国家主席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

【答案】D。解析:国家并不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因此A错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当选为国家主席,因此B错误,国家主席没有连任限制,因此C错误,国家主席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D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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