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指导3
各省的事业单位的考试时间不固定,所以备考时间比较长,所以需要各位考生具有一定的耐心并且可以做好充足的准备。坦途网事业单位考试频道给各位分享了这诸多考试复习资料,想考编的朋友们快来关注吧,下面一起来看看小编的分享吧。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包括犯罪与违法。“不法侵害行为" ,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其根本目的是阻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
(二)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注意】不允许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三)防卫意图:具有防卫的意识。如果防卫目的是为保护非法利益,则是一种非法行为,构成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1.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防卫挑拨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
2.偶然防卫也不属于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3.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四)防卫对象: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及于未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
(五)防卫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注意】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考题巩固】甲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乙的钱包,得手后向车门处走去,乙发现自己的钱包被甲所盗,随即追上去一把抓住甲,甲一拳击中乙的脸部,挣脱欲逃走,乙即随手拿起车上的拖把向甲砸去,正好砸中甲的头部,致甲死亡。乙的行为是()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
D事后防卫,构成故意杀人罪
【答案】A。甲偷窃乙的东西,构成盗窃罪,但是甲使用暴力,根据《刑法》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转化成抢劫罪,本案例乙发现钱包被盗,甲使用暴力,一拳击中乙的脸部,所以甲由盗窃罪已经转换成抢劫罪,对于甲进行的不法侵害,乙这是进行正当的反击,不是事后防卫,排除D,后果是将甲打死,看似是防卫过当,但是它属于特殊的正当防卫,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和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担刑事责任,所以排除BC,本题是正当防卫,答案为A。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公共基础知识,里面涉及了很多重要考点,可能就会在你的试卷中出现,所以希望大家可以熟记。接下来小编还会发布新内容,请大家多多关注坦途网,小编和你一起备考事业单位考试,让你的备考之路不再孤单,小编会在这里等你哟,加油,大家都是最棒的!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