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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行政法之政府信息公开篇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概念
2007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但其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例题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的政府信息指的是:()
A、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信息
B、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C、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的信息
D、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解析】B。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除以上明确列举的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3、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例题2】属于政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的是:()
A、有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B、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C、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D、有关个人财产、名誉或者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解析】C。
三、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方式
(1)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如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
(2)行政机关应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信息发布的准确性。
(3)行政机关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4)各级政府应当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设备、设施,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5)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和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6)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四、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程序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政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得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依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与制度
《条例》构建了一套自上而下、由内而外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与制度。在此制度框架下,行政机关必须对本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向公众负责、向社会负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可依法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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