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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考点:行政诉讼被告之认定

2017年04月13日 15:49:12来源:事业单位考试网
导读:坦途网事业单位考试频道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考点三:行政诉讼被告之认定》,希望小编的整理汇总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2017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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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是一个常规考查部门法,但是由于内容枯燥、范围广,不利于掌握,故本文将行政诉讼中被告如何确定这一重要知识点进行简单梳理,帮助考生成功备考。

一、被告的概念

被告,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二、被告的确认

()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认

经复议而起诉的案件,被告的确认分四种情况: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19条规定,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

()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1.派出机构为被告。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的被告资格问题,以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为标准。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对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有授权,该机构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无论它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都是法律后果的承担者,应当做被告。

2.所属机关为被告。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给派出机构或内设机构授权,无论机构是否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它在法律上都不是行政行为的法律主体和后果承担者,不能以该机构为被告,而应以派出它的行政机关或者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被告确认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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