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行测复习资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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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判断的积累提升之道
【例1】继承权的丧失,又称为继承权的剥夺,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继承权丧失的事由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
根据上述定义,不属于继承权丧失的是哪项
A.周某40岁就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儿子,其子为尽快得到遗产而买凶杀害了周某
B.甲乙两兄弟为遗产为由发生争执,甲气急之下举刀杀乙,乙失手将甲推入河中,甲溺水而死
C.刘某为与郑某争夺财产而与杀害郑某,但未遂
D.张鼎不尽赡养义务,经常虐待其父,并将其父亲打成残废
解析:题目中的定义列举了四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选项可以对照这四种情形来进行判断,A项买凶杀害周某属于列举情形1,符合定义;C项杀害与其争夺财产的郑某,符和列举情形2;D项为尽快得到财产而虐待自己的父亲,符和列举情形3。B项乙正当防卫失手将甲推入河中,不符合列举的情形,所以答案选择B。
【专业剖析】在这个题目中,很多会对选项C中的杀害未遂产生质疑,认为既然没有成功,为什么又要剥夺继承权呢?在法学当中,故意杀人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所以C项中的情况还是属于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例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符合无因管理的是:
A.甲的邻居久出未归,其人房屋因暴雨而成危房,甲雇人为其修房屋
B.某人抢救落水儿童
C.老王在养老院期间摔倒,腿部骨折,护工急忙将其送往医院
D.小李请她姐姐帮忙照看一下4岁的童童
解析:无因管理的定义要点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C和D项都有明显的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A项中甲的邻居并没有法定义务帮其修缮房屋,同时两人也无约定过程,属于无因管理,至于B项,可以说每个人都有见义勇为的社会责任,不属于无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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