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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会《经济法》高频考点: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2019年04月02日 12:22:17来源: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网
导读:现在很多省份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安排已经公布了,不知道小伙伴们备考准备的如何了。今天小编特意为大家准备了2019年初会《经济法基础》高频考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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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一)集体合同

1.订立主体

工会与企业

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的劳动者代表与企业

2.订立程序

(1)合同内容由双方派代表协商。

(2)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3)讨论会议应当有“2/3以上”{≥2/3(66.67%)}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1/1(50%)}

(4)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3.合同生效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新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4.两个不低于

(1)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2)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5.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二)劳务派遣(人事外包、人才租赁)

1.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务输出单位、用人单位)的要求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对用工单位(劳务输入单位)的要求

(1)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该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劳动者人数之和。

派遣员工/(正式员工+派遣员工)≤10%

(2)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3.劳动者权利

(1)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2)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财会类考试涉及的知识点都比较多,所以需要考生们在备考时反复练习和记忆,这样才能在最后的考试中取得理想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请你们相信小编的话。小编和坦途网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会为大家的备考阶段提供更多更合适的备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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