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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会考试《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详解3

2019年08月09日 12:11:46来源: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网
导读:大家在练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习题时有没有感到吃力呢?习题是巩固提升的过程,在此之前考生还是需要牢牢掌握知识考点,打好基础。

小编每次更新内容都会强调知识点的重要性,所以今天特意带来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供大家学习,知识点的学习集中在备考初期及考前冲刺,在这两个过程中大家一定要掌握好学习进度,考生也可以关注坦途网初级会计师职称考试频道学习各个章节的重要内容。

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账征收

账务健全

2、查定征收

规模较小、产品零星、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数量

3、查验征收

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散、流动性大

4、定期定额

小型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应纳税额的核定与调整

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依照可以不设置账簿(无账可查)

依照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无账可查)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无账可查)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

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有账但记账不准确)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一错再错)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理由偏低)

税收征收措施

一、责令缴纳

(1)适用情形: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可责令其限期缴纳

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可在纳税期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

(2)未按规定缴纳,按日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应纳税款×滞纳天数×0.5‰

滞纳天数:自纳税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二、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

(2)适用情形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的迹象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

【注意】对“罚款”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无须提供担保

(3)范围

税款;滞纳金;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初会的经济法基础科目主要考点都是靠大家记忆背诵的,教材里涉及到的重要内容还是需要大家花费时间去学习。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是入门财会的基础,报考的人数自然逐年递增,但考生不要有心理压力,考试是跟自己比赛,只有突破自己才会取得胜利,自己才会有成就感。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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