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初会《经济法》高频考点:行政复议
>>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2019初会《经济法》高频考点:行政复议
【考点】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二)行政复议程序
1.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行政复议机关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3.行政复议决定
(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决定种类: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间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定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点)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5)生效——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6)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记忆提示】谁作出的,谁去强制执行。
初会的经济法科目知识点涉及较多,需要考生们在备考过程中不停反复的复习,这样才能保证将知识点记牢,最后的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才会好。当然,这门科目的考点汇总不止这一篇,来坦途网初级会计职称考试频道获取更多备考资料吧!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