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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会《经济法》高频考点:行政复议

2019年04月01日 09:39:06来源: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网
导读:距离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还剩一个多月的时间,备考时间很紧张了,考生们对于知识点的掌握应该更牢固一些了。今天就来和小编再夯实一下吧,加油复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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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11项)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二)行政复议程序

1.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行政复议机关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3.行政复议决定

(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

(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4)决定种类:

①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间内履行。

③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定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5点)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5)生效——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6)强制执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①“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②“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记忆提示】谁作出的,谁去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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