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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会《经济法》高频考点:民事诉讼

2019年04月01日 09:20:32来源: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网
导读:距离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还剩一个多月的时间,备考时间很紧张了,考生们对于知识点的掌握应该更牢固一些了。今天就来和小编再夯实一下吧,加油复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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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民事诉讼

(一)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二)审判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

2.合议制度——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

3.回避制度——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4.公开审判制度

(三)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1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①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②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③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

④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目的地

⑤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⑥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将落地

(3)专属管辖

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立案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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