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初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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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适用《仲裁法》: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协调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不能提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提示】注意文字游戏,分清“适用《仲裁法》”和“可以申请仲裁”的区别。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2.公平合理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三)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独立仲裁原则)
(四)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要式行为)
2.仲裁协议的内容
【注意】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有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有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回避制度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平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
【注意1】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做出裁决。
【注意2】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仲裁的和解与调解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作出裁决
(1)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7.履行裁决及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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