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第1章重点讲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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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论
【考点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2)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包括概括性和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可预测性和普遍约束性。
【考点2】法律关系(★★★)(2018年重大调整)
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买卖合同关系、夫妻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考点3】法律事实(★★★)
【解释1】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例如,甲、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是双方合同关系发生的直接原因。
【解释2】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法律事实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1.法律事件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生老病死、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
【解释】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发生。
2.法律行为
(1)无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二者均可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如订立合同)和非表示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
(3)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甲订立遗嘱);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甲乙订立赠与合同)。
【考点4】法的形式(★★★)
【解释1】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8)民事基本制度;(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10)诉讼和仲裁制度;(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2018年新增)
【解释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解释3】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解释4】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不属于法的形式。
【考点5】法律责任(★★★)
【解释1】考生应准确区分:(1)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类型;(2)在行政责任中,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类型;(3)在刑事责任中,主刑和附加刑的类型;(4)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时间。
【解释2】罚款属于行政责任,罚金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没收财产”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4】拘留属于行政责任,拘役属于刑事责任。
【解释5】剥夺的具体政治权利是指:(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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