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会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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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的概念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
二、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申请人
(二)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三、账簿和凭证管理
(一)账簿的设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
1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3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类型和适用范围
1发票的类型。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
(3)其他发票。
2发票适用的范围。
(二)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发票的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2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三)增值税发票开具和使用的特别规定
(四)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五、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定手续。纳税申报是确定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界定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一)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申报。
4其他方式。
(三)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六、涉税专业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二)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范围
1纳税申报代理。
2一般税务咨询。
3专业税务顾问。
4税收策划。
5涉税鉴证。
6纳税情况审查。
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8其他涉税服务。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要求
1涉税专业服务的限制。
2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3涉税报告和文书。
(四)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税务机关通过建立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和调查、信用评价、公告与推送等制度,同时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形成较为完整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体系。
第二节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一、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一)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二)应纳税额的核定与调整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三)税款征收措施
1责令缴纳。
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及措施。
(2)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
5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二、税务检查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和职责
(二)被检查人的义务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二)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五、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务管理相对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检查的法律责任
二、税务行政主体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管理的概念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的基础性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
二、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申请人
(二)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非正常户处理、报验登记等有关事项。
(三)“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三、账簿和凭证管理
(一)账簿的设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2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二)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
1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3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类型和适用范围
1发票的类型。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
(3)其他发票。
2发票适用的范围。
(二)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1发票的开具。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2发票的使用和保管。
(三)增值税发票开具和使用的特别规定
(四)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2调出发票查验。
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五、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定期就计算缴纳税款的有关事项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的法定手续。纳税申报是确定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界定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一)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申报。
4其他方式。
(三)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六、涉税专业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二)涉税专业服务的业务范围
1纳税申报代理。
2一般税务咨询。
3专业税务顾问。
4税收策划。
5涉税鉴证。
6纳税情况审查。
7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8其他涉税服务。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要求
1涉税专业服务的限制。
2税务代理委托协议。
3涉税报告和文书。
(四)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
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税务机关通过建立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和调查、信用评价、公告与推送等制度,同时加强对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形成较为完整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体系。
第二节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一、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一)税款征收的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二)应纳税额的核定与调整
1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三)税款征收措施
1责令缴纳。
2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2)纳税担保的范围。
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适用税收保全的情形及措施。
(2)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
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适用强制执行的情形及措施。
(2)抵税财物的拍卖与变卖。
5阻止出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二、税务检查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职权和职责
(二)被检查人的义务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请求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审议;复议机关依法对原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作出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行政处罚行为。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税务机关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三、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对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二)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五、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节 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务管理相对人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配合税务检查的法律责任
二、税务行政主体实施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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