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会考试《经济法》章节考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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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统称单位)办理会计事务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三、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一、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1依法建账。
2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3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
4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5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6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三)会计年度
我国是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以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四)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五)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1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2)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2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
(2)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六)财务会计报告
1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按编制时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七)账务核对及财产清查
1账务核对。
2财产清查。
二、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
1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
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1)满足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满足条件的,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2)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3)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三)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1会计档案的移交。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2会计档案的利用。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五)会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1会计档案的鉴定。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2会计档案的销毁。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销毁。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六)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1单位分立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2单位合并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3建设单位项目建设会计档案的交接。
4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手续。
三、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概念。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要求。
3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概念与原则。
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全面性原则;②重要性原则;③制衡性原则;④适应性原则;⑤成本效益原则。
小企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①风险导向原则;②适应性原则;③实质重于形式原则;④成本效益原则。
(2)企业内部控制措施。
①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
②授权审批控制。
③会计系统控制。
④财产保护控制。
⑤预算控制。
⑥运营分析控制。
⑦绩效考评控制。
(3)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方法。
①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②内部授权审批控制。
③归口管理。
④预算控制。
⑤财产保护控制。
⑥会计控制。
⑦单据控制。
⑧信息内部公开。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概念。
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实施会计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2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的概念和要素。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形成审计意见。
(2)审计报告的种类和审计意见的类型。
审计报告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
标准审计报告,是指不含有说明段、强调事项段、其他事项段或其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含其他报告责任段,但不含有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也被视为标准审计报告。
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带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包括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人、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各自的义务
1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2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3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三、会计岗位的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三)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2/。
(六)总会计师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
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法律制度是对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吸收;在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区别:性质不同;作用范围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实施保障机制不同;评价标准不同。
二、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主要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等内容。
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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