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章节归纳文章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更多

《经济法基础》常考考点:经济仲裁

2016年12月26日 14:57:49来源:坦途网资讯站
导读:为了帮助考生在经济法基础中取得高分,现在坦途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网提供部分常考考点,相信可以帮助大家在学习上更进一步。

以下坦途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网整理经济仲裁相关知识点内容,帮助考生从容备考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经济仲裁(★★★)

(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并非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属于纵向关系纠纷);

3)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4)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适用专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程序)。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1)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4)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协议(条款)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

1)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先自由选择,重复选择则法院独裁)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四)仲裁程序

1.仲裁庭的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仲裁庭的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开庭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5.不公开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6.仲裁和解

7.仲裁调解

8.裁决的作出

9.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初级会计职称培训课程免费试听

预约免费体验课

教育顾问会第一时间安排您的体验课!

课程预约立即提交
最新文章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