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卷二刑法文章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更多

2019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2

2019年06月19日 10:49:22来源:司法考试网
导读:在2019年的法考刑法中,案例分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坦途网小编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掌握这一部分,整理并分享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坦途网司法考试频道小编今天整理并分享刑法的案例分析及详细答案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把重要的案例分析部分研究的彻底,备考2019年国际司法的考试任重而道远,努力吧!下面来练习坦途网小编的分享吧!

5.宋某等杀人案(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的总经理、法人代表。2002年,为达到出国观光目的,宋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国外,宋某在赌场赌博,赢3万元。归国后,2003年4月,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该公司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金某恰因走私被追查,金某提出请宋到自己在云南的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自己走私的证据带走,隐藏好或干脆悄悄毁掉。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路费。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谭某带刘、黄二人在途中将宋干掉。谭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金某诡称只要谭将自己的一封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到宋某,不必谭动手。谭某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谭某的面写了信,并给谭某3万元。谭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后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

请分析各人的刑事责任。

6.宗翠平杀人案(孕妇的刑罚)

今年33岁的宗翠平系江苏省淮阴市人。在怀孕期间,因伙同姘夫李有水等人故意杀害前员工祝某,于2004年6月23日被温州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宗不服,提起上诉。因宗翠平系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不符合羁押条件,依法被继续取保候审。然而,在该案二审期间的2004年9月14日,宗翠平为泄私愤,起意报复,以2000元价格雇佣安徽民工刘胜利,共同杀害了与其同居的女友倪玉娟。

请问:宗翠平能否被判处死刑,为什么?

7.尹某涉嫌诈骗案(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

被告人尹某,女,195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文化,原系北京市胜利升华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2年5月16日被逮捕。 1999年2月至2002年2月,被告人尹某虚构其做生意、归还欠款和为贷款请客送礼需要资金等事由,以借款为名,采取与被害人单线联系的方式,并告诉被害人“我这人特别要面子,我只是跟你借了,别跟别人说”,先后骗取王爱玲、王淑琴、徐维玲、李彩芝等41人现金和财物共计人民币1090.125万元,拒不归还。其中,尹某欺骗李彩芝向其实际控制的北京市胜利升华商贸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升华公司 投资40.5万元,并签有投资;其他受害人均证实尹某是以种种理由借款,他们也是将钱款借给尹某。41名被害人均与尹某认识,其中包括尹某的亲戚、同学、尹某公司或酒店的职工以及相识多年的熟人。2001年3月至2002年1月,被告人尹某以签发空头支票换取现金的方式,先后骗取王爱玲、张立君等5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2.5万元,拒不归还。

请分析尹某的刑事责任。

8.甲乙勒索钱财案(绑架罪的认定)

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

问:甲、乙构成何罪?为什么?

9.赵某侵吞他人行李案(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被告人赵某在A市火车站站台上见一刚下车的旅客王某(女)带着一个小孩,旁边放着5件行李,便上前询问其是否需要雇人扛行李。二人商定,由赵某将王的4件行李扛出车站,王付给赵人民币20元作为报酬。赵扛着4件行李刚出站口,王的小孩被车站工作人员拦下查票。看到王忙于出示车票,赵遂产生了非法占有王的行李的企图,趁王不注意,将行李扛走。行李内装有人民币6000元、价值5000元的真皮提包一个及其他物品。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了全部赃款和赃物,并发还给失主王某。

问: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案例5:(1)宋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宋某还须为单位所犯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承担刑事责任。对宋某应数罪并罚。宋某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宋某为了违规出国,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宋某将金某走私的证据带走并准备销毁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宋某所在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礼堂坍塌的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宋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整编。

(2)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窝藏罪。应当数罪并罚。

金某命其表弟谭某带刘黄二人追杀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明知宋某构成犯罪,仍助其逃跑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3)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谭某明知金某要杀宋某,仍为其带信寻找杀手,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4)刘黄二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

刘黄二人接信后追杀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他们因宋某哀求即放过宋某,说明他们是自动停止犯罪,因此构成犯罪中止。

(5)金某、谭某、刘、黄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刘黄二人属于犯罪中止,因没有危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金某、谭某属于犯罪未遂,因为杀人未能成功是由于金某、谭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刘黄中止犯罪造成的。对其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案例6:宗翠平可以被判处死刑。我国刑法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宗翠平在杀害祝某时属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但在杀害倪某时,则属于“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我国刑法并未规定对此不能适用死刑,因此可以判处宗翠平死刑。

案例7:尹某构成诈骗罪和票据诈骗罪。被告人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利用金融票据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分析(如果题目分值较高,就要答这部分内容)]被骗人数的广泛性,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点之一。要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集资诈骗,必须能够证实行为人实施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对未实施此行为的诈骗行为,应认定为普通诈骗行为。本案中,尹以借款等为名进行诈骗时,一般都只跟受害人单线联系,在借钱时都会要求受害人“别跟别人说”。虽然尹欺骗李某向其实际控制的公司投资40.5万元,属于集资性质,但仅凭此笔款项并不能认定尹实施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也不能认定全案属于集资诈骗性质。被害人尽管人数众多,但均与尹认识,包括亲戚、同学、其公司的职工以及相识多年的熟人,41名受害人也无一人证明尹是在社会上公开募集资金的。因此,尹采取的是诈骗熟人的作案方式,即直接找到受害人本人后,以种种理由骗取钱款予以非法占有,而不是“非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方式,因此构成诈骗罪。

案例8:答:甲乙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甲乙虽然也是利用了丙对其子丁生命的担忧而向丙勒索钱财,但是丁并没有真的被绑架,其生命并没有受到威胁。绑架必须有非法拘禁行为,它体现为人质行动自由现实地受限制,如果只是欺骗某人留在某地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刑法之所以对绑架罪规定非常严厉的刑罚,就是因为它直接危及公民的生命安全。;因此,这种行为被称为“假绑架,真勒索”,以敲诈勒索罪定罪。甲乙共同谋划了敲诈勒索行为,并共同实施了犯罪,因此构成共犯。

案例9:答:赵某构成盗窃罪,因为王并没有委托他保管行李,其将行李占为己有的行为不符合侵占罪“合法占有,非法侵吞”的特征。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整理的司法考试模拟题刑法的案例分析部分了。司法的考试在即,希望各位考生能够多多练习重要考试知识点试题,争取在接下来的考试中取得好成绩!如果屏幕面前的您还想了解更多法考相关资讯问题,可以多多关注坦途网的分享,最后祝大家在考试中旗开得胜!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司法考试培训课程免费试听
 
北京上海天津更多

预约免费体验课

教育顾问会第一时间安排您的体验课!

课程预约立即提交
最新文章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