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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经济法:城乡规划的制定

2019年08月21日 11:47:31来源:司法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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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规划的制定

(一)城镇体系规划

1、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1)编制: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2)审批: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2、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1)编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2)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报国务院审批。在报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3)内容: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二)城市(镇)规划

1、总体规划

(1)编制:城市(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

(2)审批: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3)内容:城、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4)期限: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2、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①编制:城市(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②审批备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2)修建性详细规划

①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②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这篇文章的全部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不知道大家都在文章中学到了什么呢?在我们现在的阶段,是比较容易焦躁的,所以我们在复习的同时也要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如果想要准考证打印入口可以到坦途网看看,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好了,希望通过大家不断的努力能够在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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