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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经济法:集体土地使用权

2019年08月16日 11:07:18来源:司法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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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集体土地使用权

1、耕地保护

(1)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实行“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①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②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

③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④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2、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得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经依法审批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宅基地申请者无偿、无期限提供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

①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有限制的处分权。

②限制(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

(1)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主体:

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独资经营的企业。

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以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出资及联营的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设立的公司、合伙等企业。

【注意】非上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得申请取得或者继受取得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其应依法申请取得或者继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的限制:

①原则上不得转让。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但因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注意】因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流转,继受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的,应办理国家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向国家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破产、兼并、分立后继受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②不得单独设定抵押。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可与厂房一同设定抵押。设定抵押须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抵押权实现拍卖、变卖抵押物时须办理国家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应先扣除征地补偿安置费付给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同意抵押证明中放弃此项权利的除外),并扣除出让金上缴国家,余额依担保法规定处置

这篇文章的内容到这里就结束了,不知道大家记住多少内容呢?对于备考我们一定要做到精简时间,在短时间内高效的复习,小编也会在网站不断给大家更新更多的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在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中能够取得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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