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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咨询工程师《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讲义26

2017年06月21日 17:48:16来源:咨询工程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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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索赔管理

一、合同索赔概念

索赔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的要求。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以由不可抗力引起;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引起,也可以是任何第三方行为引起。索赔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的损失结果与被索赔人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常见索赔内容

(一)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了承包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

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商应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业主。收到此类通知后,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在与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以后,应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的权利,但不包括利润。

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商遇到了地下构筑物或文物,如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装置等,只要是图纸上并未说明的,承包商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共同讨论处理方案。如果导致工程费用增加(如原计划是机械挖土,现在不得不改为人工挖土),承包商即可提出索赔。

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地上不可预见的情况、环境的改变,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形、质量或数量作出变更。任何此类变更,承包商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如果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或价格不合理,或缺乏说服承包商的依据,则承包商有权就此向业主进行索赔。

3.工期延期的费用索赔

工期延期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个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制。因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

4.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

一项工程可能遇到各种意外的情况或由于工程变更而必须延长工期。但由于业主的原因,坚持不给延期,迫使承包商加班赶工来完成工程,从而导致工程成本增加,承包商可以提出索赔。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索赔数额是承包商在被终止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保函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并有权要求赔偿其盈利损失。

6.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物价上涨是各国市场的普遍现象,尤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物价上涨,使人工费和材料费不断增长,引起了工程成本的增加。如何处理物价上涨引起的合同价调整问题,常用的办法有以下三种:

1)对固定总价合同不予调整。这适用于工期短、规模小的工程。

2)按价差调整合同价。在工程结算时,对人工费及材料费的价差,即现行价格与基础价格的差值,由业主向承包商补偿。即:

1)材料价调整数=(现行价-基础价)×材料数量;

2)人工费调整数=(现时工资-基础工资)×(实际工作小时数+加班工作小时数×加班工资增加率);

3)对管理费及利润不进行调整。

3)用调价公式调整合同价。在每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时,利用合同文件中的调价公式,计算人工、材料等的调整数。

7.法律、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

1)法律改变引起的索赔。如果在基准日期(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由于业主国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或规章发生了变更,导致了承包商成本增加。对承包商由此增加的开支,业主应予以补偿。

2)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工程施工所在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货币限制或货币汇兑限制,则业主应补偿承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如果合同规定将全部或部分款额以一种或几种外币支付给承包商,则这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的影响。

8.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应付款时间内未能按工程师的任何证书向承包商支付应支付的款额,承包商可在提前通知业主的情况下,暂停工作或减缓工作速度,并有权获得任何误期的补偿和其他额外费用的补偿(如利息)。FIDIC合同条件规定利息以高出支付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加3个百分点的年利率进行计算。

9.不可抗力的后果

如果承包商因不可抗力,妨碍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使其遭受延误和(或)招致增加费用,承包商有权根据承包商的索赔的规定要求索赔。

【例8.5.1】下列事件造成承包商成本上升或(和)项目工期延误,承包商可以同时索赔工期和费用的包括(  )。[2008年真题]

A.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

B.材料涨价

C.工程师重新检验后发现工程合格

D.施工中发现文物需要采取保护措施

E.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能达到约定要求

【答案】CD

【解析】A项,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不能索赔工期,可增加费用;B项,材料涨价属于成本的增加,不能索赔工期,可索赔成本;E项,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未能达到约定要求不属于承包人自身的责任,应由承包人其承担损失。

【例8.5.2】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可以同时索赔工期和成本的情况是(  )。[2013年真题]

A.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B.工程量减少

C.当局造成的延误

D.业主应投保而未投保

【答案】A

【解析】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第4.12条规定,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出现时,承包商可索赔工期和成本;第12.4条规定,工程量删减时,承包商只可索赔成本;第8.5条,当局造成延误时,承包商只可索赔工期;第18.1条规定,当业主为应投保方而未投保时,承包商可索赔成本。

【例8.5.3】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承包商可以同时索赔工期、成本和利润的情况是(  )。[2012年真题]

A.业主终止合同

B.现场发现有价值的文物

C.出现不利的现场条件

D.工程师指令错误

【答案】D

(二)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

由于承包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由于承包商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业主可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1.工期延误索赔

由于承包商的责任,使竣工日期拖后,影响到业主对该工程的利用,给业主带来经济损失,业主有权对承包商进行索赔,即由承包商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业主在确定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

1)业主盈利损失;

2)由于工程拖期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

3)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

4)由于工程拖期不能使用,继续租用原建筑物或租用其他建筑物的租赁费。

至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10%。

【例8.5.4】业主向承包商索赔,在确定误期赔偿费的费率时一般不考虑(  )。[2012年真题]

A.咨询工程师的盈利损失

B.误期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

C.业主的盈利损失

D.误期引起的监理费用增加

【答案】A

【解析】业主在确定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①业主盈利损失;②由于工程拖期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③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④由于工程拖期不能使用,继续租用原建筑物或租用其他建筑物的租赁费。

2.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索赔

当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缺陷责任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修补的工程时,业主有权向承包商追究责任,要求补偿所受的经济损失。如果承包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缺陷修补工作,业主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成本和利润由承包商负担。如果承包商自费修复,则业主可索赔重新检验费。

3.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

如果承包商未能按照合同条款指定的项目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可以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业主所支付的必要的保险费可在应付给承包商的款项中扣回。

4.对超额利润的索赔

如果工程量增加很多,使承包商预期的收入增大,因工程量增加承包商并不增加任何固定成本,合同价应由双方讨论调整,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由于法规的变化导致承包商在工程实施中降低了成本,产生了超额利润,应重新调整合同价格,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5.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

在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时,业主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商未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商,并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6.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

如果业主合理地终止承包商的承包,或者承包商不合理放弃工程,则业主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的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三、索赔费用的计算

(一)索赔费用的组成

索赔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同工程款的计价内容相似。按我国现行规定,建安工程合同价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按国际惯例,建安工程合同价一般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和利润。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包括工地管理费、保险费、利息、总部管理费等。一般承包商可索赔的具体费用内容如图8-1所示。


8-1 可索赔费用的组成部分

从原则上说,承包商有索赔权利的工程成本增加,都是可以索赔的费用。这些费用都是承包商为了完成额外的施工任务而增加的开支。但是,对于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索赔的具体费用内容是不完全一样的。

1.人工费

人工费包括施工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加班费、奖金以及法定的安全福利等费用。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而言,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

材料费的索赔包括:

1)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

2)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

3)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

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

3.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包括:

1)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2)非承包商责任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3)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窝工费的计算,如系租赁设备,一般按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费的分摊计算;如系承包商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而不能按台班费计算,因台班费中包括了设备使用费。

4.分包费用

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商的索赔费,一般也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分包商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商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工地管理费

索赔款中的工地管理费是指承包商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索赔。

6.利息

在索赔款额的计算中,经常包括利息。利息的索赔通常发生于下列情况:

1)拖期付款的利息;

2)由于工程变更和工程延期增加投资的利息;

3)索赔款的利息;

4)错误扣款的利息。

至于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应是多少,在实践中可采用不同的标准,主要有这样几种规定:

1)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

2)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

3)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

4)按中央银行贴现率加3个百分点。

7.总部管理费

索赔款中的总部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这项索赔款的计算,目前没有统一的方法。在国际工程施工索赔中总部管理费的计算有以下几种:

1)按照投标书中总部管理费的比例(3%~8%)计算:

总部管理费=合同中总部管理费比率(%)×(直接费索赔款额+工地管理费索赔款额等)

2)按照公司总部统一规定的管理费比率计算:

总部管理费=公司管理费比率(%)×(直接费索赔款额+工地管理费索赔款额等)

3)以工程延期的总天数为基础,计算总部管理费的索赔额,计算步骤如下:

索赔的总部管理费=该工程的每日管理费×工程延期的天数

8.利润

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以列入利润。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施的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的,而延误工期并未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而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监理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

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成本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款的利润。

(二)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1.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是工程索赔计算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计算原则是,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业主要求费用补偿。

用实际费用法计算时,在直接费的额外费用部分的基础上,再加上应得的间接费和利润,即是承包商应得的索赔金额。由于实际费用法所依据的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记录或单据,所以,在施工过程中,系统而准确地积累记录资料是非常重要的。

2.总费用法

总费用法即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以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实际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即为索赔金额,即: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不少人对采用该方法计算索赔费用持批评态度,因为实际发生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了承包商的原因,如施工组织不善而增加的费用,同时投标报价估算的总费用却因为想中标而过低。所以这种方法只有在难以采用实际费用法时才应用。

3.修正的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

修正的内容如下:

1)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

2)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

3)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

4)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按修正后的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如下:

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修正的总费用法与总费用法相比,有了实质性的改进,它的准确程度已接近于实际费用法。

【例8.5.5】某高速公路在建工程,由于业主要求修改高架桥设计,监理工程师下令承包商工程暂停一个月。试分析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索赔哪些费用?

【解】可索赔如下费用:

①人工费:对于不可辞退的工人,索赔人工窝工费,应按人工工日成本计算;对于可以辞退的工人,可索赔人工上涨费。

②材料费:可索赔超期储存费用或材料价格上涨费。

③施工机械使用费:可索赔机械窝工费或机械台班上涨费。自有机械窝工费一般按台班折旧费索赔;租赁机械一般按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的分摊费计算。

④分包费用:指由于工程暂停分包商向总包索赔的费用。总包向业主索赔应包括分包商向总包索赔的费用。

⑤工地管理费:由于全面停工,可索赔增加的工地管理费。可按日计算,也可按直接成本的百分比计算。

⑥保险费:可索赔延期一个月的保险费。按保险公司保险费率计算。

⑦保函手续费:可索赔延期一个月的保函手续费。按银行规定的保函手续费率计算。

⑧利息:可索赔延期一个月增加的利息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⑨总部管理费:由于全面停工,可索赔延期增加的总部管理费。可按总部规定的百分比计算。如果工程只是部分停工,监理工程师可能不同意总部管理费的索赔。

四、索赔证据

证据是索赔的关键,证据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能成立的。证据是在施工过程中,也就是合同履行中产生的。常见的可以索赔的证据除合同文本外有如下几种:

1)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组成施工合同的重要部分,其内容包括承发包双方的要约和承诺,在索赔要求中可以直接作为证据。

2)会议纪要。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及有关方针对工程召开的一切会议的纪要。但纪要要经过参与会议的各方签认,或由发包人或其代理人签章发给承包企业才有法律效力。

3)往来信件。合同双方的往来信件,特别是对承包企业提出问题的答复信或认可信等。

4)指令或通知。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各种指令、通知,包括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暂停等指令。

5)施工组织设计。这是指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并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6)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如施工记录、施工日报、工长日记、检查人员日记或记录,以及经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中停电、停水、停气和道路封闭、开通记录或证明等。

7)工程照片。指注明日期,可以直观的工程照片。

8)气象资料。现场每日天气状况记录。请发包人驻工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气象记录。

9)各种验收报告。如隐蔽工程验收报告、中间验收工程报告、材料实施报告以及设备开箱验收报告等。

10)建筑材料的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等方面的原始凭证。

11)政府主管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调整造价的方法和指数等。

12)各种可以公开的成本和会计资料。

13)国家发布的法律、法令和政策文件,特别是涉及工程索赔的各类文件,一定要注意积累。

五、索赔程序

承包商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商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商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反之,由于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义务,给业主造成损失,业主的索赔程序和时限与上述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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