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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咨询工程师《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讲义24

2017年06月16日 10:12:08来源:咨询工程师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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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管理

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完成具体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以下简称《标准文件》),自200851日起施行。其内容包括: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投标邀请书(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

《标准文件》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罗列,条款内容不仅涉及各种情况下双方的合同责任和规范化的履行管理程序,而且涵盖了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原则,如变更、索赔、不可抗力、合同的被迫终止、争议的解决等方面。

(一)《标准文件》合同条款的组成

《标准文件》第四章为合同条款及格式,包括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1.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按合同管理的操作要求进行约定和设置的。通用合同条款是以发包人委托监理人管理工程合同的模式设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监理人作为发包人授权的合同管理者对合同实施管理。合同条款对发包人、承包人的责任进行恰当的划分,在材料和设备、工程质量、计量、变更、违约责任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作了具体、集中和具有操作性的规定,为减少合同纠纷,明确责任提供了条件。

对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一些授权条款,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当事人另行约定。通用合同条款同时适用于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

2.专用合同条款

《标准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对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集中予以说明,用于补充和细化通用合同条款相关内容,供参考使用。

招标人除了在《标准文件》已明确的专用条款基础上,在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一致。

3.合同附件格式

《标准文件》为使用者提供了《合同协议书》、《履约担保》以及《预付款担保》三个附件,招标人可对合同附件的格式进行修改,并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合同附件。

(二)《标准文件》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标准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组成合同文件。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文件。

【例8.3.1】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合同文件主要包括:①投标函及附录;②合同协议书;③中标通知书;④通用合同条款;⑤专用合同条款。正确的优先解释顺序是(  )。[2012年真题]

A.①—②—③—④—⑤

B.②—①—③—⑤—④

C.②—③—①—⑤—④

D.①—③—②—④—⑤

【答案】C

【解析】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①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④专用合同条款;⑤通用合同条款;⑥技术标准和要求;⑦图纸;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⑨其他文件。

二、《标准文件》合同文件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涉及的有关各方

1.合同当事人

1)发包人。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2)承包人。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2.监理人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施工合同的标的

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相应的装饰装修活动,主要包括各类房屋、公路、铁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石化、化工、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以及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等。

1.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包括的内容很多,在签订合同中应认真填写,如对于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立项才能建设的工程,应填写立项批准文号。批准立项的部门是指按照工程立项的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有权审批工程立项的部门。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多样的,包括政府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单位自筹以及外商投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赠款等。对于不同资金来源的项目,应在协议书的工程概况中列明不同方式所占的比例。

2.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是指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工程范围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

(三)合同工期、质量、价款

合同工期、质量、价款是协议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也是合同的实质性条款。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招标人和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1.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是指施工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期限。每个工程根据性质的不同,所需要的建设工期也各不相同。建设工期能否合理确定往往会影响到工程质量的好坏。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确定合理的建设工期。

2.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是协议书中的核心内容。工程质量往往通过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书、施工技术标准加以确定。工程质量条款是明确对承包人的施工要求,确定承包人责任的依据,是施工合同的必备条款。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化的要求,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承包人在施工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3.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是被发包人接受的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对于招标工程,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对于非招标工程,应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商定加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确定。合同价款不是全部工程价格,除合同价款外,工程价格还包括追加合同价款和由发包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合同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建筑法》和《合同法》都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施工合同,因此,施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另外,《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因此,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如合同在经公证或鉴证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是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时间。双方如不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则合同订立时间就是合同生效时间。合同订立地点指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的地点。

三、《标准文件》合同条款主要内容

《标准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共分为24条,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义务、监理人、承包人、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交通运输、测量放线、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进度计划、开工和竣工、暂停施工、工程质量、试验和检验、变更、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竣工验收、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保险、不可抗力、违约、索赔、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一)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5)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7)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8)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例8.3.2】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包人的义务主要有(  )。[2013年真题]

A.提供施工场地

B.保护施工场地

C.组织设计交底

D.缴纳工程税费

E.组织竣工验收

【答案】ACE

【解析】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发包人的义务主要包括:①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②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③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④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⑤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⑥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⑦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⑧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承包人应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6)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8)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

9)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10)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例8.3.3】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承包人的义务应包括(  )。[2012年真题]

A.发出开工通知

B.设计临时设施

C.组织竣工验收

D.进行设计交底

【答案】B

【解析】承包人的义务包括:①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②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③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④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⑤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⑥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⑦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⑧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⑩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2)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四)工程进度控制条款

1.进度计划

1)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专用合同条款应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进行约定,并约定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和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承包人编制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专用合同条款应约定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时限和监理人批复的时限,且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仍应满足保证合同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为了便于工程进度管理,专用合同条款中还可补充对承包人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每年年底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的规定。该年度施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为了便于合同用款的管理,专用合同条款中还可补充要求承包人每季度向监理人提交支付的详细季度合同用款计划。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异常气候是指30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在编制专用合同条款时,应进一步明确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具体范围。当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时,承包人有责任自行采取措施,避免和克服异常气候条件造成的损失,同时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当发包人不同意延长工期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为抢工增加的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3.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专用合同条款可以补充监理人判断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过慢的方法,如除了发包人的工期延误之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在规定的安全区域下限之外时,监理人有权认为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专用条款中还可约定承包人虽然采取了措施但仍无法按期竣工时,监理人可通知发包人对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若承包人仍不纠正的,发包人还可终止对承包人的雇佣,并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

对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即使采取了赶工措施,但仍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时,承包人还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具体数额可根据各行业具体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累计限额等。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按比例支付的,还应规定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工程接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

(五)工程质量管理条款

工程的质量控制包括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合同实施进行管理,检验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按合同规定的规范、规程,监督检验施工质量,按合同约定的程序,验收隐蔽工程和需要中间验收工程的质量,验收单项工程和全部竣工工程的质量等。通用合同条款中的工程质量控制条款主要有:

1.发包人通过委托监理人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

为了更好地控制工程质量,发包人应设置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并委托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管理。通过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共同做好工程质量控制。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监理人是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作为合同管理者,其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作为发包人的代理人,负责发出指示、检查工程质量、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二是作为第三方,负责商定或确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估价、索赔等。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是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专用合同条款中应指明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权力,例如:同意承包人将本工程的某些非主体和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确定承包人因不利的物质条件造成的费用增加额;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决定因发包人的工期延误造成的工期延长以及由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长;审查批准技术规范或设计的变更;当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一定金额(例如签约合同价格的5%)或累计变更超过了一定金额(例如签约合同价格的3%)后发出的变更指令;确定承包人提出的索赔金额;确定暂列金额的使用;确定暂估价金额以及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等。

2.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为完成合同内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原则上应采用承包人直接采购的方式。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是否采用承包人直接采购的模式,若采用此模式,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细化发包人为加强对材料和工程施工的全面质量控制应采取的措施。

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为完成合同内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原则上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以免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施工进度延误时责任不清,但在有些情况下,发包人为了确保某些大宗的、重要的材料或设备的采购质量,通常采取发包人采购的方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对供货的货源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由于供货厂家的责任,不能按时交货,延误了承包人施工进度的,亦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通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程序,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并对交货批次、满足进度计划情况等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3)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和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为保证工程质量,运入工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承包人也有权拒绝发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3.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要求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由于通用合同条款中对工程质量要求没有做具体的规定,在编制专用合同条款时,应要求工程质量验收按照技术标准及相关的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通用合同条款要求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应规定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如规定应于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提交。专用合同条款还应对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各类技术标准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如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监控、完善检验手段、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等。

3)承包人的质量检查和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施工工程,以及任何为施工目的作业进行质量检查,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协助。

招标人应掌握运用以上通用合同条款,一般情况下,无需编制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或细化。

4)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工程隐蔽部位施工作业完成后,必须在覆盖前由承包人先行自检,并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工程隐蔽部位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并签证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无论监理人是否已进行检查,当其要求对已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按照公平原则,通用合同条款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重新检查的后果和风险做了合理划分,即重新检查结果是合格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相应顺延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重新检查结果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私自覆盖的工程,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进行补检,无论检查结果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招标人应掌握运用以上通用合同条款,一般情况下,无需编制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或细化。

5)清除不合格工程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由于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或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的,都应由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

专用合同条款可以约定承包人具体采取的补救措施,如替换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对不合格工程进行重建等,并可约定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六)合同价款管理条款

1.变更

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由于施工条件和发包人要求变化等原因,往往会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材料性质和品种、建筑物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和方法,以及施工工期等的变动,必须变更才能维护合同公平。通用合同条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当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或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或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或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或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时,应进行变更。

由于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变更内容,对各建设行业均具有通用性,因此在编制专用合同条款时,应保留通用条款的基本条款,以维护合同的公平原则。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根据各行业对变更的要求,增加对变更的相关规定。

2)变更权和变更程序

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了由监理人根据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并约定了提出变更的三种情形,一是监理人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情形,二是监理人认为肯定要发生变更的情形,三是承包人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情形。对于监理人认为可能要发生变更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在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对于监理人认为肯定要发生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对于承包人认为可能发生变更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监理人确认存在变更的,应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应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3)变更的估价原则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的估价原则: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共同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在编制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约定变更的估价原则,特别是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情况,确定单价的难度比较大,应采取合适的方式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例如可采用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进行商议,或综合考虑在承包人投标时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确定价格等。专用合同条款中还应约定: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如果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承包人应承担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

2.价格调整

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了两种价格调整方式,由招标人选择使用。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通用合同条款中列出了价格调价公式,并约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在编制专用合同条款时,首先应该约定是否进行价格调整。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承包的或工期不超过12个月的,可约定承包人在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到合同在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若需进行价格调整,专用合同条款中应约定价格调整的方法。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按照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的,还应约定调价的频率,一般情况下,合同价格在投标所在年份不作调整,此后每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调整一次。价格指数可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应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2)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合同当事人协商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3.计量与支付

1)计量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了计量单位、计量方法、计量周期、单价子目的计量方法、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

在编制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合同的类型,约定单价子目的计量方法、总价子目的计量方法等。例如,对于总价子目的计量,计量支付的形式一般有:对于工期较短的项目,各个总价子目的价格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平均;对于合同价值不大的项目,按照总价子目的价格占签约合同价的百分比,以及各个支付周期内所完成的单价子目的总价值,以固定百分比方式均摊支付;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预先确定的里程碑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期)、组成总价子目的价格要素的性质(与时间、方法和/或当期完成合同价值等的关联性),将总价子目的价格分解到各个形象进度节点(或者支付周期中),汇总形成支付分解表。实际支付时,由监理人检查核实其实际形象进度,达到支付分解表的要求后,即可支付经批准的每阶段总价子目的支付金额。

2)预付款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了预付款是发包人为解决承包人在施工准备阶段资金周转问题提供的协助。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可约定预付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和材料、设备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只能专用于本合同工程。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分期拨付次数、每次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以及预付款担保手续等应视工程规模、工期长短、工程类型和工程量清单中子目内容等具体情况,由发包人通过编制合同资金流计划,以及参考类似工程的经验估算确定,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办法可根据不同行业或具体项目的工程量完成进度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材料、设备预付款的金额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单据费用的百分比支付。承包人不需提供材料、设备预付款保函,但需满足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预付条件后发包人才能支付,如材料、设备符合规范要求并经监理人认可;承包人已出具材料、设备费用凭证或支付单据;以及材料、设备已在现场交货,且存储良好,监理人认为材料、设备的存储方法符合要求等。当材料、设备已用于或安装在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设备预付款应从进度付款证书中扣回,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扣回办法可根据不同行业或具体项目的工程量完成进度情况,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3)工程进度付款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了付款周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以及如何对工程进度付款进行修正。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以及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如付款次数或编号;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变更金额;索赔金额;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或)应扣减的返还预付款;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应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时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发包人在承包人发出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后28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暂停施工28天内发包人仍不支付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涉及政府投资进度款支付的,应执行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发包人的约定应与财政部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相衔接,并应同时满足合同支付要求。

4)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用于承包人履行属于其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补,为监理人有效监督承包人圆满完成缺陷修补工作提供资金保证。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填写质量保证金的具体金额或占合同价格的比例,通常为合同价格的5%。并规定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法,如在每次进度付款中按10%扣留,直至合同价格的5%。

5)竣工结算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时,可要求承包人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并支付相应金额,有争议部分可进一步协商或留待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解决。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向监理人提交申请单的期限以及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如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如果是政府投资资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应遵守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并满足本合同竣工结算程序的要求。

6)最终结清

通用合同条款规定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已完成全部承包工作,但合同的财务账目尚未结清,因此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说明尚未结清的名目和金额,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核查提出发包人应付价款,报送发包人审核。若发包人审核时有异议,可与承包人协商,若达不成协议,采取与竣工结算相同的办法解决。最终结清时,如果发包人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损失的,按争议解决程序办理。

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向监理人提交申请单的期限。如果是政府投资资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应遵守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并满足本合同最终结清程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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