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硕士、博士学位的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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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考办开展研究生教育试点”后,国家对自考研究生教育有关问题的政策,进行了具体的阐述。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高等学历教育的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本科及本科以上的高等教育,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实施。因此,任何其他教育部门开展研究生教育,都应经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浙江省开展研究生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并未征得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同意,国务院学位办已要求浙江省有关部门停止该项试点工作。
鼓励公民自学是国家的一贯方针。国务院学位办在1985年作出了在职人员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经过十几年的实践,1998年国务院学位办审议并颁布了《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任何地方的学位申请人都可以就近到有权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的高等院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目前,全国已有388所高等院校开展同等学力申请学位工作。截止1999年,共有25599名在职人员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方式达到毕业研究生水平并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578人获得博士学位。
研究生教育与本、专科层次的教育有着不同的特点。我国的硕士教育是课程与论文并重,博士研究生教育则以学科为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已有明确规定。
以授予硕士学位为例,具备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学位授予单位从3个方面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了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
一是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是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三是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认定工作主要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的高等院校负责。
其中,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要求申请人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以及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申请人在通过了上述水平认定后的一年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将指定导师对提交的论文进行初评,申请人根据导师的意见在半年内完成论文的修改并通过论文答辩。申请人在通过上述的全部环节后,学位授予单位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授予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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