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自考考试辅导笔记串讲文章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更多

2018年自考知识点:中国近现代经济史30

2017年12月05日 13:51:32来源:自学考试网
导读:2018年自学考试考试已经进入了紧张的复习阶段,现在为你分享的是坦途网自考频道小编整理汇总的【2018年自学考试知识点汇总】,希望能够助你的复习之路更加通顺。

>>自学考试知识点2018年自考知识点:中国近现代经济史30

>>自学考试考前课程辅导

三、税收法律关系

(一)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

1.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由存在税收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组成。

2.征税证体

⑴定义: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即税务机关。

⑵组成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

⑶权利:征税权;税法解释权;估税权;委托代征权;税收保全权;强制执行权;行政处罚权;税收检查权;税款追征权。

⑷义务: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

为纳税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多征税款立即返还的义务。

在税收保全中的义务。

解决税务争议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3.纳税主体

⑴含义:是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⑵组成:包括纳税人、纳税担保人。

⑶权利:延期纳税权;申请减免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委托税务代理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⑷义务:

依法办理纳税登记、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

依法设置帐簿,合法使用有关凭证。

按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主动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

违反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滞纳金、罚款,并接受其他法定处罚。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征税对象)

1.定义: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客观对象。

2.组成:应税的物质财富;主体的应税行为。

四、税收法律责任

(一)涵义:指税收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双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上的责任,也就是由于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内容:

违反税务管理的法律责任。

偷税抗税的法律责任。

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责任。

单位的法律责任。

擅自减税免税的法律责任。

税务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更多关于自考招生政策、考前辅导、模拟真题、成绩查询等相关资讯,坦途网自考频道将实时为广大学子更新,预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理想的成绩,鹏程万里。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自考培训课程免费试听
 
北京上海天津更多

预约免费体验课

教育顾问会第一时间安排您的体验课!

课程预约立即提交
最新文章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资料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