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自考模拟题:中国法制史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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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明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廷杖盛行于明朝。
[单选]明朝废除宰相后,中央实际上的决策机构是内阁。
[单选]为了规范市场活动,保证公平交易,被明律认定为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是把持行市。
[单选]明朝官方的对外贸易方式是朝贡。
[单选]明朝官吏选任最基本、最主要的途径是科举。
[多选]明朝契约的种类主要包括买卖、借贷、典当、租赁。
[多选]明朝对官吏的考核结果可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
[名词解释]充军:是将犯罪人发至边远地区充当军户,次于死刑而重于流刑。
[名词解释]违禁取利:借贷契约方面,明律规定利率为月利不得过3分(3%),利息累计不得超过原本。
[简答]简述明律定罪量刑的特有原则。
第一,确立比附原则。明律规定,律条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应比照最相近的律条定罪量刑,或加重或减轻刑罚,并上报刑部转呈皇帝批准。
第二,化外人相犯确立属地主义原则。明朝改变以往的规定,对于所有的化外人犯罪,全部按照明朝的法律进行处理,这一规定确立了属地主义原则,不再采用属人主义原则,与唐朝规定相比,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也是明朝加强****主义统治的体现。
[论述]试述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明万历二十年(1592)内阁首辅张居正通令全国实行“一条鞭法”这种新的赋税制度。
“一条鞭法”是将各种类型的赋役并为统一的货币税予以征收的赋税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各州县的田赋、杂税和差役合并,统一征收;二是田赋除部分地区征收米粮外,其他一律征收折色银;三是各项杂税和差役等统一折算成白银,平摊入土地,按照土地和人丁的多少征;四是征收赋税实行“官收官解制”,即由官府自行负责征收和解运。因此,“一条鞭法”的实行是古代赋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它简化了赋役的征收项目和手续,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实行赋役合一,以缴纳银钱代替力役,使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削弱;以货币税代替实物税,扩大货币的流通范围,推动明中叶以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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