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自考模拟题:中国法制史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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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宋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正式将凌迟刑确定为法定刑的是宋朝。
[单选]世界上第一本法医学著作,是宋慈撰写的《洗冤集录》。
[单选]宋朝同北方和西北部少数民族地区的贸易往来,主要形式是榷场。
[单选]宋代不动产买卖中,加盖了官印的契约称为红契。
[单选]宋代官吏选拔的最主要的途径是科举。
[多选]宋代主管中央财政的“三司”,包括户部司、盐铁司、度支司。
[多选]宋代不动产买卖契约的成立要件,有如下几项: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名词解释]风闻弹人:即不一定要有实据,即可奏弹官吏。
[名词解释]立继子、命继子根据收养关系成立的时间区分,养子可分为立继子与命继子两种。父母至少一方健在时收养的叫“立继子”,夫妇双亡后由近亲属指定的养子叫“命继子”。
[简答]简述《名公书判清明集》及其历史地位。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胡颖等人所编著的一部宋代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名公”指这些判词均出自显赫当时的名士之手,“书判”是一种文体,在当时主要是诉讼判决书和政府公文,“清明”指带有清正廉明的价值取向。这部书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一部源自司法实践的“实判”著作,真实地反映了司法官是如何根据事实、参照法律、运用自由裁量权解决诉讼纠纷的。其主要法律思想是倡廉政,慎刑罚,重教化及强调法律适用。《名公书判清明集》是现存唯一的宋代判词专集,代表了中国古代判词发展的一座里程碑,它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适用、宋代法制、古代民事法律规范、古代司法文书写作等重大课题的珍贵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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