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自考模拟题:中国法制史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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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宋朝的立法概况
[单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宋刑统》。
[单选]宋朝最经常性的立法活动是编敕。
[单选]宋代的一种与判例性质类似的法律形式,称为编例。
[名词解释]条法事类:指的是以公事性质为标准,把统编的敕令格式分门编纂的法规大全。
[论述]试述《宋刑统》对唐律的变化。
《宋刑统》完成于建隆四年,刻版模印,颁行天下,史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是宋代开国以来第一部法典,也是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也是我国古代社会第一部刻版印行的法典。
《宋刑统》共12篇,30卷,502条,体例上其对唐律的变化之处有三:
(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
(2)篇下设门。《宋刑统》12篇的每篇中,将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条文汇编为一门,分为213门。
(3)立“起请”条。《宋刑统》中还有一些条文之后附有以“臣等参详”或“臣等议曰”开头的文字,称为“起请”条。它们是窦仪等《宋刑统》的编修者对某些律、律疏或“准”条的补充,作为参照,也具有法律效力。
《宋刑统》在内容上,除个别避讳字外,基本上沿袭《唐律疏议》。变化之处主要在于:
(1)删除《唐律疏议》每篇篇首的篇名沿革史。
(2)增设“折杖法”的规定,即以杖刑代替流、徒、杖、笞之刑,以体现恤刑原则。
(3)对官吏犯赃罪的处罚比《唐律疏议》明显减轻,对盗罪的处罚则加重。
(4)增加民事、商事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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