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自考模拟题:中国法制史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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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汉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汉朝任官实行回避制度,为此制定的专门法规是《三互法》。
[单选]汉朝有权纠察包括丞相在内的百官,并可直接弹劾三公的监察官是司隶校尉。
[单选]汉朝官吏的退休称为致仕。
[单选]汉代对成年人所征的人头税叫算赋。
[单选]汉朝借贷契约关系的担保主要采用的方式是抵押。
[多选]汉朝契约的种类较多,主要有买卖、借贷、租佃。
[多选]汉朝官吏选拔的方式主要有察举、辟举。
[多选]汉朝时国家专营的对象包括盐、铁、酒。
[名词解释]通行饮食:指为对抗朝廷充当向导、提供食物及传递情报。
[名词解释]取息过律:汉朝借贷关系非常活跃,放债往往是高利盘剥,影响社会稳定,为缓和社会矛盾,汉律曾明确限制利率,禁止“取息过律”,否则重罚。
[简答]简述矜老恤幼原则的内容。
汉朝法律制度大体继承秦制,但在刑罚的减免等方面受先秦儒家“宽刑主义”思想影响,对老、幼、有疾、妇女采取恤刑之原则,具体表现在:
(1)除特殊犯罪和诬告及杀伤罪外,一般可以免刑。
(2)具体刑罚上给予宽宥。
(3)监禁期间免戴刑具的优待。
(4)女徒顾山。为女徒犯规定专门的赎罪办法。
[简答]简述汉中央行政机关及其发展特点。
第一,继续沿用皇帝的称号,进一步将皇权神秘化、制度化。在“君权神授”说的支配下,宣扬皇帝是沟通天与人的中介,皇帝对臣民的统治是天意所为,而且将皇权神圣地位法律化。
第二,实行“三公九卿”。“三公”仍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辅佐天子总理国政,职权甚重;太尉掌管军事;御史大夫以副相之职,掌管监察。三公之下为“九卿”,即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大鸿胪、宗正、大司农、少府,分管礼仪祭祀、宫廷禁卫、皇室服务、司法审判、财政赋税、外交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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