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自考模拟题:中国法制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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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秦朝的司法制度
[多选]秦律中危害****皇权罪的罪名有不敬皇帝罪、诽谤与妖言律、妄言罪、投书罪、以古非今罪、非所宜言罪、挟书罪。
[名词解释]公室告、非公室告:秦将告发案件分“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公室告”,是指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百姓对此类案件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非公室告”,是指告发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kūn子及奴妾等,百姓对此类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
[名词解释]乞鞫:判决后,若是当事人不服判决,允许要求重新审判,称为“乞鞫”。
[简答]简述秦朝的司法机关。
(1)皇帝拥有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重大案件均由皇帝亲自裁决。
(2)皇帝之下,中央常设司法机关为廷尉,其长官亦称廷尉,主要有两个职责:一是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等重大案件;二是审核平决各郡上报的重大或疑难案件。
(3)地方行政机关为郡、县两级,即是行政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司法机关,由郡守、县令(长)兼掌司法职能,下置郡丞、县丞协助处理司法事务。
(4)县以下设乡,乡以下是亭,亭以下是里。这些基层机构也有一定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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