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自考模拟题:中国法制史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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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秦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秦律规定,偷偷移动田界标志的行为构成盗徙封罪。
[单选]秦律中区分故意和过失,其中称故意为端。
[单选]秦规定出售的商品上必须系签标明价格的是《金布律》。
[单选]秦朝负责皇宫内廷的安全警卫的是郎中令。
[多选]秦朝选任官吏的方式有荐举、征召、任子。
[多选]秦朝中央设置的“三公”中有太尉、御史大夫、丞相。
[多选]秦律中破坏经济秩序罪的罪名有逋事、乏徭罪、匿户罪、盗徙封罪。
[名词解释]以古非今罪:即以过去之事非议或指责当朝政策和制度。
[简答]简述秦定罪量刑的原则。
(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区分故意与过失。
(4)共犯加重处罚。
(5)自首减刑。
(6)诬告反坐。
(7)犯罪连坐。
[简答]简述秦朝有关劳役刑的规定。
劳役刑是限制罪犯自由并强制其从事劳役的刑罚。当时的劳役刑名目繁多,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轻的劳役刑体系:
(1)城旦舂,是劳役刑的一种,即强制筑城、舂米的徒刑。城旦,指男犯为筑城等劳役;舂,指女犯为舂米等劳役。
(2)鬼薪、白粲。即强制罪犯从事为宗庙砍柴伐薪、择米一类的劳役。鬼薪,指男犯为祭鬼神而上山砍柴;白粲,指女犯为祭祀鬼神择米做饭。
(3)隶臣、隶妾。即强制犯人从事不同场所劳役的刑罚。男犯为隶臣,女犯为隶妾。
(4)司寇。即强制罪犯到边远地区“伺察窃盗”兼服劳役的刑罚。
(5)候。秦时最轻的劳役刑,是将犯人发往边地伺望敌情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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