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自考模拟题:中国法制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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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西周法制的主要内容
[单选]西周时期的婚姻实行“同姓不婚”原则。
[单选]西周奴隶社会中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契券是剂。
[单选]西周时把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状态称之为非眚shěng、眚。
[单选]西周时把惯犯称之为惟终。
[多选]西周时对犯罪人“三赦”的对象包括幼弱、老耄mào、蠢愚。
[多选]西周的流刑主要用于处罚变礼易乐罪、拒绝从征罪、故意违约罪。
[名词解释]质剂:(1)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
(2)质为长券,用以买卖牛马。
(3)剂为短券,用以买卖珍宝、武器。
[简答]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矜老恤幼原则。既可以彰显统治者的仁德,又不会对社会造成实质性的危害,这是这一制度在西周及其后的中国传统社会中能够被采用的根本原因所在。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是刑罚适用原则的重大发展。
(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是“德”的思想在司法中的反映,是“明德慎罚”的直接体现。
(4)世轻世重原则。西周在取代商王朝后,根据不同社会状况采取不同治理方法,体现出周统治者刑事政策灵活,反映了统治手段的成熟。这种思想也为后世的统治者所继承。
[简答]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
(1)婚姻的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
(2)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3)婚姻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
(4)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按其先后顺序分别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去”。
[论述]试述西周的行政法制。
(1)西周各级行政管理组织建立的最突出特点便是行政组织与宗法组织相结合,通过分封制,将政治、经济的组织套在血缘系统之上,以血缘为基础,封邦建国,构建起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宗法制通过分封,在行政组织上体现为国家行政组织的构建,在经济上体现为土地所有权的划分。
(2)在宗法制下,周王是全国最大的族长,称为“天子”;天子之位由嫡长子继承,天子之弟及庶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将其余土地分赐给自己的兄弟和亲属,称为“卿大夫”;卿大夫又以同样的方式将土地进行分赐,受封者为“士”。士是贵族的最低层,西周还通过分封异性诸侯和与异姓联姻等方法,使天下为一家,整个国家形成以周王为中心,下领诸侯、卿大夫、士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
(3)通过分封构建起全国的统治秩序的同时,各级行政管理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也确立起来,其原则是“小宗”服从“大宗”。周王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最高统治者,是全国的大宗,其他领主是小宗;在诸侯国中,诸侯王是大宗,对自己领地范围内的事务有相对独立自主权。
(4)在这种政治与血缘紧密结合的统治模式中,官吏的选拔完全采用“任人唯亲”、“世卿世禄”的原则,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确定地位与职位的高低,父死子继,世代相传,保证夺取政权的家庭对全社会进行家族式的****统治,实现了“家天下”。这样一来,礼制的“亲亲”、“尊尊”原则不仅在一个家族之内,在整个国家内部也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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