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自考模拟题:中国法制史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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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单选]周礼的核心原则是亲亲、尊尊。
[多选]周礼中“五礼”包括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简答]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互为表里,它们的关系体现为三方面:
(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礼”侧重于从积极层面进行规范,告诉人们行为的准则,用道德教化的方法禁恶于未然;“刑”侧重于从消极层面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通过刑罚镇压的方法,纠正违法行为。
(2)地位上,礼外无法,出礼入刑。一方面,制定和执行“刑”的依据在于“礼”,即礼外无法,礼是刑的指导;另一方面,“礼”需要以“刑”作为保障,违反了“礼”,就纳入到“刑”的制裁范围,刑是礼的保障和必须补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所谓“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的规范对庶人没有约束力,应该是说老百姓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施行各种礼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因而可以不按照贵族的礼仪行事,但作为社会最基本准则的“亲亲”、“尊尊”之类的礼,庶人是一定要遵守的。所谓“刑不上大夫”,也不是说大夫以上的贵族就不用刑了,而是指大夫以上的人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特权。
[论述]试述“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
(1)西周统治者深刻地体会到,天命是会转移的,天不会永远眷顾某一族姓,神的意旨或自然规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天总是选择能够为民做主的统治者,从夏、商相继灭亡的经验教训来看,西周提出“德”的概念,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
(2)西周的统治者认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周人想要保住所受的天命,就必须“王其疾敬德”,“以德配天”。“德”表现于社会生活即“敬天保民”,就是要统治者尊敬上天,同时要时刻小心翼翼地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要“怀保小民”。标榜“敬天”,最终落实到“保民”上。“德”表现于法律上即为“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由此形成了一系列定罪量刑的刑法适用原则,即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不可轻率。与商朝末年的滥用酷刑相比,慎罚的提出无疑具有极大的进步性。这一思想对后世影响极大。
第二节西周的法制概况
[单选]西周穆王时期,命吕侯重修刑书,史称《吕刑》。
[多选]西周的法律形式主要有礼、刑、誓、诰、命。
[多选]与五刑合称“九刑”的其他四种刑罚是指流、赎、鞭、扑。
[名词解释]《吕刑》:(1)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所作的刑书。
(2)强调用刑适中,崇德慎刑,确立了赎刑制度。
[名词解释]周公制礼:为真正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周公亲自主持立法活动,制定一整套典章礼仪制度与宗法等级秩序,即“周礼”,历史上称这次事件为“周公制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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