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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自考知识点:法学概论(1)

2017年09月30日 15:36:37来源:自学考试网
导读:考试在即,相信对于已经做好备考准备的你来讲剩下的时间就是保持做题思路的阶段。接下来,坦途网自考频道的小编将为大家分享一下各学科的知识点,以供广大考生温故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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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法律的起源

1、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的影响: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第二节 法律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最本质的属性)

2、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第三节 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

(1)制定法(2)判例法(3)习惯法(4)引证法(5)宗教法(6)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

(1)根据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又称习惯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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