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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考点5

2019年07月23日 14:08:39来源:执业药师考试网
导读:执业药师考试的时间离我们越来越近了,复习也迫在眉睫,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了这篇执业药师考试知识点,希望能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随着时间的一天一天的过去,我们距离考试也越来越近了,相信很多小伙伴都已经进入了最后紧张的复习阶段,小编也为大家整理这篇考试的知识点,在坦途网执业药师考试频道还有很多系列的内容和执业药师考试时间的计时,想要有更多了解的同学,可以去看看哦,现在我们先来看一下这篇内容吧!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

(一)定点经营

1.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小贴士】“国药监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一”的需求总量,确定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应当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2.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1类精神药品原料药。

【小贴士】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药监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二)定点批发企业必备条件

1.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15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

2.有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3.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监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4.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5.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6.“麻醉药品和精一”的定点批发企业,还应当具有保证责任区域内供应能力,并具有保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三)定点经营资格审批

1.“跨省级”从事“麻醉药品和精一”批发业务的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国药监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布。

2.“本省级”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精一”批发业务的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布。

3.“专门”从事“精二”批发业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批准。

【小贴士】从事麻醉药品和精一批发的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全部内容了,对于知识点的记忆我们要掌握的越扎实越牢固,我们对他们运用才会越熟练,想要考得高分我们必须要熟练掌握每各基础知识,小编会在网站不断的更新更多考试资讯和试题,最后希望大家在2019年执业药师考试中都能考出自己理想的成绩!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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