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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品召回分类及责任主体

2018年06月05日 09:32:45来源:执业药师考试网
导读: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考前这段时间足够复习,小编也相信大家是可以完美复习的。与此同时,小编也会积极为大家整理考试资料,例如本文的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我们一起记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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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场考试都有自己的考试范围,在这个范围里面,存在很多知识点。要想熟记这些知识点很难,但是要想熟记重要知识点相比来说比较容易。例如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这门考试,考点就有所侧重,不知道的小伙伴可以跟小编一起去看看。

药品召回分类及责任主体。

1、药品召回分类

(1)主动召回(药品生产企业发出);

(2)责令召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

2、药品召回分级

(1)一级召回: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

(2)二级召回: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

(3)三级召回: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

3、药品召回责任主体

(1)药品生产企业是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

(2)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与境内药品生产企业一样也是药品召回的责任主体。

以上就是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需要掌握的部分考点,考生在掌握这些知识点的同时结合相应的习题练习,就可以更好理解相关知识点。距离考试还有大约4个月时间,相对来说时间较为充裕,即使是没有准备好的小伙伴同样可以利用这段时间进行补救。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疑问,也可以通过坦途网执业药师考试频道进行详细了解,小编会及时更新考生需要的内容。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坦途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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