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执业药师发展迎来新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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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网《关于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10个角度进行指导,首次突出要求药店探索“药店+诊所”、中医(国医)馆等新型零售经营方式,培育新兴业态。此外,在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的同时,《意见》对执业药师工作进行肯定,明确执业药师责任,这也意味着执业药师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对此,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徐恒秋在由中国药店管理学院安徽分院等单位主办的发展峰会上说:这一指导意见的出台遵循以下五个有利于的原则——有利于为企业做大做强营造良好环境;有利于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采购“两票制”的政策;有利于提高全省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率;有利于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
关于《意见》对于药店发展利好,我们将其归结为4大亮点。
亮点一:提升连锁率
据了解,安徽省医药零售市场总规模约129亿元,药品零售企业14841家,其中连锁6975家,单体7585家,单体药店数量超过连锁药店数量。根据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十三五”规划的要求,药店连锁率要达到50%以上。
而在提升连锁率上,《意见》则明确支持“药品主营收入进入全国百强的药品生产企业以及我省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药品生产流通型企业(集团)通过兼并重组做大做强”成为区域龙头。鼓励药品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鼓励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兼并重组其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实施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
对于单体药店,支持单体药店加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统一企业标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采购配送、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网络计算机管理,提高药品零售连锁率,开展多业态混合经营。
亮点二:探索“药店+诊所”“药店+中医馆”
《意见》明确提出:创新药品零售服务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零售连锁企业承接医院、社区等医疗机构药房服务。支持发展专业药房,探索“药店+诊所”、“药店+中医(国医)馆”等新型零售经营方式,培育新兴业态。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与社区养老机构合作,为老年患者提供用药服务,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提高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质量管理、指导患者合理用药等方面的作用。不仅鼓励药店进行多业态的探索,也肯定了执业药师在药店转型发展期的重要作用。
随着中医药法的颁布,第十四条从审批制变成备案制,对于中医馆的开办者来说是一大利好。相对于公立中医院有限的医疗资源,民营中医馆聚集了更多的资源和精力为消费者提供了优质、高水平的服务,推动了中医药的发展,也成为不少药店寻求转型发展的尝试,值得注意的是,安徽作为中药材大省,在中医馆的发展上具备一定的资源优势。
目前在多业态药房的打造上,安徽也走在了前列。据了解,安徽省首家智慧药房将以颠覆传统的“货场式”药店经营模式,实现以“人为本”,将人们的健康、疾病服务需求为中心的新社会药房形式出现。新型智慧药房将加强互联网+慢病管理,利用智能硬件进行血糖、血压等数据的记录和分析;利用在线用药咨询平台进行医患在线用药咨询+导流线下就医、用药指导和提醒;利用医助团队进行生活习惯指导、病友社区社交等,更有体贴的社区服务,关注老年人、儿童等群体用药安全。
亮点三:鼓励O2O发展
《意见》 :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积极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等方面的优势,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互联网交易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
在今年刚过去的双11,医药O2O的战绩已初步展现新零售带给行业的变革。这也是国家在年初发文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新兴业态,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最新的动态。近期一段时间里,医药O2O似乎一扫此前的低迷,行业对此的探索再次兴起,无论是互联网巨头还是医药行业大咖都在纷纷布局,O2O有望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期。
亮点四:利企便民
《意见》指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不设立储存仓库,其采购的药品可委托1-2家药品批发企业承担储存和连锁门店的配送业务,也可根据跨区域设立的门店需要,委托连锁门店所在地的1家药品批发企业承担储存和连锁门店的配送业务。委托双方应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明确责任主体,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确保药品质量。
推进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质量档案资料电子化。鼓励行业协会组织企业搭建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为药品经营企业提供电子化质量档案资料(不含特殊药品)。药品经营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服务企业对进入平台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的电子资质证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推行简政利企便民新举措。以满足群众安全便捷用药需求为中心,经企业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意后,药品批发企业可凭部队团级以上后勤(卫生)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介绍信和药品研发机构的申请,向不对外开展医疗服务的部队基层单位销售药品(不含特殊药品及终止妊娠药品),向企事业单位销售用于职工防暑降温、防寒防冻以及药品研发机构所需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无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可经营滋补养生(药食同源)类中药材;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只经营定型包装中药饮片,不进行处方调配的,可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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