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解析
为使辽宁省资产评估机构全面健康发展,引导资产评估机构做优做大做强,也为政府各监管部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方合理选择资产评估机构提供依据,辽宁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出炉啦!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机构评价行为,向社会披露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状况信息,引导资产评估机构合理竞争,推动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评价是根据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业务收入、评估师数量等反映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状况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并按照指标权重计算每个评估机构的综合得分,并据此进行级别评价。
第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坚持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基准日为前一年度12月31日,每年5月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五条 综合评价的范围为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及省外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 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参加综合评价。
第七条 综合评价选取资产评估机构的下列指标(附表1),采用最大值比较法计算单项指标得分:
(一)年评估业务收入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上报的财务报表数据计算。年评估业务收入得分=100×(该评估机构年评估业务收入÷参评评估机构中年评估业务收入最大值)。
(二)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
根据当次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数据计算。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得分=100×[(该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参评评估机构中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最大值],其中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按规定完成后续教育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资深会员数量×3。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评估业务收入
根据中评协行业信息平台当次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数据计算。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评估业务收入得分=100×(某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评估业务收入÷参评评估机构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评估业务收入最大值)。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
根据行业信息平台当次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平均注册时间数据计算。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得分=100×(该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参评评估机构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最大值)。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
根据行业信息平台当次评价年度基准日记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学历换算成分数计算(附表2)。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得分=100×(该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得分÷参评评估机构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得分最大值)。
(六)执业质量
根据当次评价年度内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行政处罚、自律惩戒等情况进行评价。每个资产评估机构的基础分为100分,当次评价年度受到各种处罚、惩戒作为减分项。注册资产评估师受到上述处理的,每1人次计减资产评估机构减分标准(附表3)规定分值的50%。执业质量得分=(100-受处罚或惩戒的次数×相关分值)。(该项得分以减至为零分为限)。
(七)行业贡献
将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估师参加中评协和地方协会组织的行业建设活动、受到表彰、发挥理事作用等作为贡献因素,具体包括参与资产评估理论政策研究、准则制定、行业检查与专业论证、考试培训、行业宣传、履行会员义务等对行业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事项,在当次评价年度内累计测算。行业贡献具体计分标准授权省评协秘书处制定并公布。行业贡献得分=100×(某评估机构行业贡献值÷参评评估机构中行业贡献值最大值)。
第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为各单项评价指标得分与其权重之积相加的总和。指标权重范围见附表1,省评协秘书处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每年组织专家打分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年评估业务收入得分×W1+注册资产评估师数量得分×W2+注册资产评估师年人均评估业务收入得分×W3+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执业时间得分×W4+注册资产评估师平均学历结构得分×W5+行业贡献得分×W6+执业质量得分×W7(其中:W1至W7为对应指标的权重值)。
第十条 省评协根据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得分,将参评机构分为AAA、AA、A、B、C五级。AAA机构一般不超过我省机构的10%、AA机构不超过15%、A机构不超过25%,不符合《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只能划入C级。
第十一条 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产评估机构于每年3月1日之前,按照省评协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上报有关信息。
(二)每年5月31日之前,省评协公示拟评定的评价结果,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日。在公示期内,参评机构及相关方面可以向省评协反映情况。
(三)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正式结果应当在有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并向参评机构颁发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评价信息填报失实的资产评估机构,本年综合排名下调一级,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予以行业自律惩戒。
第十三条 省评协建立与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沟通机制,实现综合评价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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