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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真题2

2017年06月19日 15:34:22来源:监理工程师考试网
导读:坦途网为大家编辑整理了监理工程师考试真题系列,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2013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真题及详解,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监理工程师真题库:2013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真题及详解

试题二(20分)

某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主体结构施工时,建设单位收到用于工程的商品混凝土不合格的举报,立刻指令施工总包单位暂停施工。经检测鉴定单位对商品混凝土的抽样检验及混凝土实体质量抽芯检测量符合要求。为此,施工总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了暂停施工后人员窝工及机械闲置的费用索赔申请。

事件2:施工总包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将装饰工程分包给甲装饰分包单位。在装饰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工程部分区域的装饰工程由乙装饰分包单位施工。经查实,施工总包单位为按时完工,擅自将部分装饰工程分包给乙装饰分包单位。

事件3:室内空调管道安装工程隐蔽前,施工总包单位进行了自检,并在约定的时限内按程序书面通知项目监理机构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在验收前6小时通知施工总包单位因故不能到场验收,施工总包单位自行组织了验收,并将验收记录送交项目监理机构,随后进行工程隐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总监理工程师以“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为由下达了《工程暂停令》。

事件4:工程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为使用方便,直接委托甲装饰分包单位对地下室进行了重新装修,在没有设计图纸的情况下,应建设单位要求,甲装饰分包单位在地下室承重结构墙上开设了两个1800×2000mm的门洞,造成一层楼面有多处裂缝,且地下室有严重渗水。

问题:

1.事件1中,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应批准施工总包单位的索赔申请?分别说明理由。

2.写出项目监理机构对事件2的处理程序。

3.事件3中,施工总包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分别说明理由。

4.对于事件4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和甲装饰分包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1.事件1中,建设单位的做法是否妥当?项目监理机构是否应批准施工总包单位的索赔申请?分别说明理由。

答:(1)事件1中,建设单位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第1.0.5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故建设单位收到举报后,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

2)事件1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批准施工总包单位的索赔申请。

理由:检查检验原则上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果实际影响了施工的正常进行,其后果责任由检验结果的质量合格与否来区分合同责任。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2.写出项目监理机构对事件2的处理程序。

答:项目监理机构对事件2的处理程序具体如下:

1)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停止乙装饰分包单位的施工,责令其退出施工现场,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2)要求总包单位提供乙装饰分包单位资质材料

3)经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对已装修部位的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合格者予以验收,不合格者应责令施工总包单位进行返工处理。

4)具备恢复施工条件后,由总包单位申请复工,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达到复工要求时,下达复工令。

5)将处理结果报告建设单位。

3.事件3中,施工总包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妥当?分别说明理由。

答:(1)施工总包单位的做法妥当。

理由: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总包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若项目监理机构不能按时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施工总包单位提出延期要求。未按时提出延期要求,又未参加验收,施工总包单位可自行组织验收,结果应被认可。

2)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不妥当。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5.3.2条,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因此,工程师不应下达《工程暂停令》。

本案例中,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前6小时之前书面提出延期要求,不符合规定。且总监理工程师以未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为由下达了工程暂停令不妥,应该是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可以要求重新检验。

4.对于事件4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和甲装饰分包单位是否应承担责任?分别说明理由。

答:(1)对于事件4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承担责任。

理由: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因此,建设单位在没有设计图纸下,不能要求甲装饰分包单位施工,更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建设单位对事件4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应该承担责任。

2)对于事件4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监理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理由:重新装修不属于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

3)对于事件4中发生的质量问题,施工总包单位不承担责任。

理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甲装饰分包单位对地下室进行了重新装修,属于重新签订的地下室装修合同,与原施工总承包单位没有关系。

4)对于事件4中发生的质量问题,甲装饰分包单位应承担责任。

理由:甲装饰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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