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管理考点: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课程是监理工程师考试的基础性科目,该课程立足于建设工程项目整个实施过程,涵盖了很多相关法律和规定,内容不较多,条理性强,知识面广泛。希望你们可以通过坦途网监理工程师考试频道的分享,拿到不错的监理工程师考试成绩。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论合同履行到什么阶段,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这种无效的确认要溯及到合同订立时。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1、无效合同(重点):(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无效合同的免责条款: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无效合同的确认: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例题: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
A、合同签定双方;B、工商行政部门;C、人民法院;D、公安机关;E、仲裁机构。 答案:C、E。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无效。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对因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1、返还财产: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退还财产是处理无效合同的主要方式。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不能返还的,应当作价补偿。
2、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国家采取强制性措施将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库或者返还第三人。无效合同不影响善意第三人取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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