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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导游资格考试知识点:政策法规2

2019年05月31日 12:16:34来源:导游资格考试网
导读:眼看导游资格考试距离我们越来越近,不知道各位考生是否都在认真复习呢?为了给正在备考的考生提供帮助,坦途网分享导游资格考试考点速记,以供帮助。

考生在自学过程中,边学习边做摘要,是提高学习效率的好方法。在做同步练习题和自测题时,对平时学习过程中整理的摘要,进行校对和更正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样更有助于知识的深化。下面请看坦途网导游资格考试频道分享的知识点吧!

《政策法规》第1章:旅游法规的基本理论

1.我国旅游法规特点:

⑴综合性与专业性相统一; ⑵效益性与干预性相一致;⑶灵活性。

2.旅游法规、旅游政策和旅游职业道德:

⑴旅游法规与旅游政策的关系:

旅游政策是制定旅游法规的依据和“灵魂”,旅游法规要体现党的旅游政策的基本精神,对旅游法规起着指导作用。旅游法规是旅游政策的规范化、具体化和定型化,它是实现旅游政策的一种重要形式。

两者联系紧密、相辅相成,但不能相互代替:

a. 不体现意志的属性不同;

b. 实施保证同;

c. 表现形式不同;

d. 确定性不同;

e. 稳定性不同。

⑵旅游法规与旅游职业道德的关系:

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经济基础的产物,都受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都是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它们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3.旅游法规的基本原则:

⑴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⑵有利于旅游事业发展的原则;

⑶平等互利原则;

⑷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

⑸兼顾旅游法规各主体利益的原则;

⑹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

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原则;

⑻全面参照国际惯例的原则。

4.旅游法规的作用:

⑴规范作用:引导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

⑵社会作用:宏观调控、微观调控。

5.旅游法律规范:

旅游法律规范是构成旅游法规的基本单位,是旅游法律法规中关于主体的行为模式的明确规定。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并通过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是具体规定旅游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规则。分类:

⑴根据行为模式分类: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

⑵根据不同强制程度分类: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⑶根据确定性分类: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准用性规范。

6.旅游法律关系:

旅游业发展中的法律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它是指由旅游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旅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构成要素:

⑴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旅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

⑵内容:由旅游法规定的,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

⑶客体: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旅游法律责任:

旅游法律责任,是指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法律、法

规,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特征:

⑴强制性; ⑵综合性;

⑶追究旅游法律责任的机关具有多样性。

8.旅游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⑴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要合法;

法人成立时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能力知道法人终止时才消失;

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的行为能力依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其它组织。

⑵旅游法律关系主体要有过错;

a.故意; b.过失

⑶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

⑷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⑸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9.旅游法律责任的种类:

⑴行政责任:

旅游行政处罚:警告、罚款、限期整顿或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行政拘留、扣留或者吊销证书及营业执照。

旅游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产看、开除等。

⑵民事责任;

⑶刑事责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10.目前,最常见的旅游企业法人犯罪类型主要有:走私;制造销售伪劣商品或假冒商标;偷税、漏税、骗税、行贿、受贿等。

以上是坦途网分享的导游资格考试知识点,备考肯定是艰难的,大家时间都不够,时间可以挤,实在挤不出来的话,你可以权衡一下“牺牲几个月的娱乐时间或者少赚点钱”和“考了两三年, 第四年还继续考”哪个更痛苦些。希望大家都可以坚持住并战胜考试,2019,考生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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