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导游资格考试知识点:政策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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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第二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1.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是指旅游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为实现旅行游览的目的,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⑴主体:是具有平等资格的当事人;
⑵内容:在旅行游览业务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
⑶客体:是主体为实现一定旅游活动而约定的旅游权利和旅游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旅游消费构成的食住行游购娱所指向的事物。
2.旅游合同的订立:
⑴原则:
必须遵守国家的旅游法律法规和旅游政策的原则;
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原则。
⑵程序:
要约就是订约提议;
承诺,就是接受订约的提议;
⑶内容: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3.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⑴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责任:
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
⑵格式条款无效:
a.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b.合同中免责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c.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免除自己责任;
d.加重对方责任。
⑶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⑷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
⑴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⑵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相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⑶违反保密义务;
⑷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旅游合同的履行:
⑴旅游合同的全面履行包括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
⑵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6.旅游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旅游合同的变更是指旅游合同订立以后,尚未履行之前,对原来订立的旅游合同条款进行增加、减少或修改的协议。
旅游合同的解除是指对已经订立的旅游合同,在其有效期届满之前,提前终止其效力的协议。
旅游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
⑴提议; ⑵答复; ⑶手续; ⑷期限。
7.旅游合同转让:
旅游合同转让是指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改变合同条款的情况下,把合同约定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旅游合同的转让分为:
⑴旅游合同权利的转让;
⑵旅游合同义务的转让;
⑶旅游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转让。
8.违反旅游合同责任:
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也叫违约责任,是指旅游合同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承受的法律制裁。
⑴特征:
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
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⑵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9.违约责任的免除:
⑴ 不可抗力: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条件:
a.不可预见性; b.不可避免性;
c.不可克服性。
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当事人具有下列义务:
a.及时通知义务; b.提供证明义务。
⑵他人过错;
⑶自然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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