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证《政策与法规》考点:旅行社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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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旅行社的经营原则
(一)经营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二、旅行社的经营规则
(一)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
根据《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超范围经营包括:
1. 国内旅行社超范围经营
(1) 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
(2) 国内旅行社一种较为隐蔽的超范围经营
2. 国际旅行社超范围经营
(1) 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例:仅有组织韩国旅游线路的旅行社组织了新、马、泰三国游。
(2) 国际旅行社擅自经营我国政府尚未批准的境外旅游目的地的旅游业务。
3. 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经营活动。
例:旅行社擅自从事出国劳务、出国留学、出国访问等非旅游活动。
(二)旅行社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
(1)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2)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3)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
(4)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
(5)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6)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者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7)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
(8)为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
(9)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1)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2)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3)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的。
(4)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
导游证制度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证是从事导游活动的前提
(一)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和程序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在申请领取导游证方面,本条规定了两个条件:
1.已经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
2.已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
申请领取导游证的前提必须是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从而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满足这一前提条件下,可以申请领取导游证的人员又可分为两类,即:
(1)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这类人员是指专职导游人员,是旅行社的雇员,亦即旅行社的正式员工。
(2)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人员。这类人员可以是专职导游人员,也可以是非专职导游人员,但他们都不是某一旅行社的正式员工,而是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后,如果某旅行社需要导游人员时,可以通过导游服务公司聘用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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