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章节复习讲义(5)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
【例2.1】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是( )。[2004年真题]
A.安全生产、效率第一
B.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C.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D.安全第一、公政高效
【答案】C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始终突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
1.安全意识在先;
2.安全投入在先;
3.安全责任在先;
4.建章立制在先;
5.隐患预防在先;
6.监督执法在先。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该条规定主要是依法确定了以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主体、以依法生产经营为规范、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该项制度包含4方面内容:
1.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
2.规定了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准则;
3.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
4.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综上所述,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例2.2】2011年4月25日,某服装公司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34人受伤。该公司董事长王某年龄比较大,因患病常年在医院接受治疗,不能主持该公司的日常工作。公司总经理李某于2010年6月出国参加学习一直未归。总经理出国期间,由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张某全面主持工作。公司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综合管理部主任是刘某,另外还配备一名专职的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针对该事故,该公司应当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是( )。[2011年真题]
A.董事长王某
B.总经理李某
C.常务副总经理张某
D.综合管理部主任刘某
【答案】C
【解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例2.3】某股份公司董事长由上一级单位的总经理兼任,长期在外地。该公司的总经理在学校脱产学习1年,期间日常工作由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协助其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此期间对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主要负责人是( )。[2012年真题]
A.董事长
B.总经理
C.常务副总经理
D.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
【答案】C
【解析】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理解为: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全面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是直接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地位和职责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就把主要负责人置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地位上,负有第一位的、主要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安全生产基本职责有: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例2.4】张某为某国营粮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粮库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安全生产法》,下列关于该粮库安全生产的负责中,不属于张某基本责任的是( )。[2012年真题]
A.组织制定粮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保证粮库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C.组织制定粮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D.为职工讲授安全生产培训课程
【答案】D
【解析】《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应当负有的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6项基本职责。
【例2.5】某贸易公司、煤业公司、当地投资公司分4:3:3的比例共同成立一家化工公司。该化工公司的董事长由常住海外的贸易公司张某担任,总经理由贸易公司王某担任,全面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副总经理由煤业公司孙某担任,负责日常生产管理;安全总监由投资赵某担任,负责安全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该化工公司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是( )。[2013年真题]
A.张某
B.王某
C.孙某
D.赵某
【答案】B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在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国内外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为一人,他们不负责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或者国外。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董事长,而是总经理(厂长)或者其他人。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例2.6】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因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发生3人死亡、5人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该公司总经理张某因此受到刑事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张某自刑法执行完毕之日起( )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011年真题]
A.1年内
B.3年内
C.5年内
D.终生
【答案】C
【解析】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2.7】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订立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该合同无效,对该违法行为应当实施的处罚是( )。[2013年真题]
A.责令停产整顿
B.提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关闭企业
C.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治安处罚
D.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罚款
【答案】D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例2.8】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可追究的责任有( )。[2012年真题]
A.降职处分
B.记大过处分
C.撤职处分
D.开除公职处分
E.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答案】ACE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1.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例2.9】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下列组织中,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的是( )。[2009年真题]
A.工会组织
B.行业协会
C.设计单位
D.施工单位
【答案】A
【解析】为了发挥工会在“三同时”中的作用,《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3.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为了真正发挥工会的作用,《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在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时享有多项权利:
(1)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3)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
(4)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例2.10】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 )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2008年真题]
A.代表生产经营单位决定
B.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
C.命令现场负责人组织
D.采取紧急措施指挥
【答案】B
【解析】为了真正发挥工会的作用,《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在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时享有的权利有:①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②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③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④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这里明确了三个问题:
1.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
2.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
3.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分工,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极为必要。
1.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包括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这些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其中绝大多数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例2.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目前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是( )。[2004年真题]
A.公安部门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卫生行政部门
【答案】B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换言之,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部门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职责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①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
②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③依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④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⑤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例2.12】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负责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验收工作的单位是( )。[2007年真题]
A.行业主管部门
B.投资主管部门
C.建设单位
D.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答案】D
【解析】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
2.有关部门及其职责
(1)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有关部门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包括国务院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是指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委、民用航空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等国务院的部、委和其他有关机构。
(2)有关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三定”方案的规定,负责有关行业、领域的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实现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的法律化、制度化。
①政府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活动。
③综合监督管理负责解决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共性的问题,专项监督管理负责解决某一方面或者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特殊性、个性的问题。
③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不取代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职责互不交叉、互不替代,应当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例2.13】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依照( )的要求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2007年真题]
A.法律
B.委托合同约定
C.行政法规
D.企业规章制度
E.执业准则
【答案】ACE
【解析】《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及特征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性质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它产生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是指由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受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政府部门的委托,依法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的技术服务活动。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特征
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具有下列特征:
①独立性;
②服务性;
③客观性;
④有偿性;
⑤专业性。
【例2.14】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特征有( )。[2008年真题]
A.客观性
B.独立性
C.公益性
D.服务性
E.专业性
【答案】ABDE
【解析】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属于第三产业中的服务业。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具有的特征是: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业务范围
《安全生产法》以法律形式第一次明确了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责任。
(1)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
《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法律的上述规定,第一次确立了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即他们可以合法地从事有关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业务。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受法律保护。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
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包括:
①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②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③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工艺、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
④中介服务还有企业自主提出的市场需求,如安全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安全管理方案、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评估、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方面。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
①依法从事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工作受法律保护,具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②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规定,从事授权范围内的有关安全生产业务;
③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或生产经营单位的聘请,按照委托和约定的有关事项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④有权拒绝从事非法或者服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
⑤有依法收取中介服务报酬和费用的权利。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义务
①具备法定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中介服务资质;
②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照执业准则,从事合法的、真实的中介服务,不得从事欺诈和虚假的服务;
③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或者约定,完成所承担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事项;
④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的检查监督;
⑤合理地确定服务报酬和收费标准,不得非法牟利。
(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责任
①对其承担的服务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②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1.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按照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生产安全事故分为:
(1)自然灾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是由于人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自然灾害不能预见、不能抗御和不能克服而发生的事故。
(2)人为责任事故。人为责任事故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所出现的失误和疏忽而导致的事故。
2.事故责任主体
(1)事故责任主体
事故责任主体是指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人员。
(2)事故责任主体的分类
按照安全生产的生产主体和监管主体划分,事故责任主体包括:
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包括应负法律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包括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失职、渎职和应负领导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等。
3.法律责任追究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追究行政责任通常采取的方式:
①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②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的行政制裁。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区别
①责任内容不同,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比负行政责任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②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决定;
③负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常被处以刑罚。
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4)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安全生产标准
1.安全标准的分类
安全标准是一种安全技术规范,依其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
(1)产品标准;
(2)方法标准;
(3)管理标准。
2.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标准化法》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主要有:
(1)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按照现行国务院机构设置和职能,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具体管理机构是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2)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标准制定后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目前有权制定安全行业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主要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其他有关部、委、总局等。
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十一、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二、安全生产奖励
《安全生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该条规定明确了国家重点奖励的行为。
1.国家重点奖励的行为
(1)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2)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3)在抢险救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2.受奖主体和奖励形式
(1)受奖主体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均予以奖励。
(2)奖励形式
奖励的形式主要包括3种,可以单独采用或者同时采用:
①给予荣誉奖励,授予荣誉称号;
②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或者奖给实物;
③晋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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