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章节复习讲义(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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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一、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特种作业具备以下特点:一是独立性。二是危险性。三是特殊性。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目录规定,目前特种作业人员共有十大类:
1.电工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上述第1项、第2项、第4项和第5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可及监督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资格许可。《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这是强制性规定,也是行政许可。
2.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1.培训方式及地点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由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两部分组成。
2.免予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这里需注意三点:
(1)仅对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毕业后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
(3)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3.培训机构的要求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机构要符合以下要求:
(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2)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3)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五、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
1.考核方式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从以下几方面作出了规定:
(1)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
(2)建立统一考核标准和考试题库;
(3)必须依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2.考试程序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遵循以下程序:
(1)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2)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
(3)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4)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承担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单位,应当在考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3.发证程序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的发证遵循以下程序:
(1)符合特种作业人员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体检证明、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2)收到申请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种作业人员所提交申请材料的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九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5.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补发更换及更新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例4.1】王某高中毕业后到四川宜宾市一家化工厂工作。2010年3月,王某参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安全培训机构的压力焊作业培训,考试合格。2010年10月,王某应聘到广东省深圳市一家造船厂,并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特种作业操作证。2011年2月,王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王某应向( )申请补发特种作业操作证。[2011年真题]
A.宜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答案】C
【解析】《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六、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1.复审期限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例4.2】电焊工张某连续从事电焊作业12年,2010年经过复审合格换证。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张某特种作业证下次复审换证时间为( )年。[2011年真题]
A.2012
B.2013
C.2015
D.2016
【答案】D
【解析】《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例4.3】某工人在其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在起重吊装岗位工作11年,从未发生过违章。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该工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 )。[2012年真题]
A.每3年1次
B.每5年1次
C.每6年1次
D.每10年1次
【答案】C
【解析】《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例4.4】余某于2009年4月在甲市经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次年9月,余某来到乙市打工,工作期间余某有违章作业,但未受到行政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下列关于余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3年真题]
A.余某应在2012年9月前提出复审申请
B.余某可以向乙市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
C.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余某复审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
D.考核发证机关对余某的复审不予通过
【答案】B
【解析】《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2.复审程序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遵循下列程序:
(1)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2)申请复审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考核发证机关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3.复审培训
《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4.复审不予通过
为了保证复审的效果,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1)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3)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4)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5)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6)所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存在被撤销或者注销情形的。
5.重新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不予通过规定条件的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规定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
6.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初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程序,经安全培训合格后重新申请办理。
七、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监督管理
1.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1)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2)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3)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4)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上述第4项、第5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2. 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1)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2)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3)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3.离岗6个月须实际操作考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例4.5】某工人为特种作业人员,因岗位调整转岗到仓库工作,在此期间未进行相关的特种作业,3个月后,公司将该工人调整回原岗位继续从事特种作业,该工人特种作业操作证尚在有效期内。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该工人( )。[2012年真题]
A.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上岗作业
B.应当进行特种作业理论知识考试,经确认合格后上岗作业
C.无需进行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考试,可以直接上岗作业
D.应当重新参加特种作业培训考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上岗作业
【答案】C
【解析】《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检查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从下列四个方面对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检查作出规定:
(1)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2)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3)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5.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特种作业人员的责任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八、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档案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处罚。
3.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刷等行为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特种作业人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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