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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章节复习讲义(29)

2017年06月05日 14:20:04来源:安全工程师考试网
导读:《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是安全工程师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想要取得该门考试的高分,拥有一套干货复习讲义是非常有必要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2017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章节复习讲义】,好不好看了就知道,定不负你所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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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必须依法规范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针对当前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由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制度、机制和程序,加大了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的力度,实现了相关立法和执法部门职责的和谐统一。

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基本规定

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总结形成了四不放过原则。《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调查处理原则的规定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

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3)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从五个方面对其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

1)普遍适用。

2)衔接适用。

3)选择适用。

4)参照适用。

5)排除适用。

3.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了以人员伤亡(集体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三个要素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级。

1)事故定级的要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分级要素有三个,可以单独适用。

①人员伤亡的数量(人身要素)。

②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经济要素)。

③社会影响(社会要素)。

【例1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分级的依据有(  )。[2011年真题]

A.人员死亡数量

B.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

C.事故责任人

D.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

E.人员重伤数量

【答案】ABE

【解析】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订过程中对事故名称、事故等级如何确定的问题反复研究,并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分级的规定,最终确定了以人员伤亡(集体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三个要素对生产安全事故分级,以前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以此为准。

2)通用的事故分级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将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下列四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 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规定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例11.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一般事故的是(  )。[2008年真题]

A.某企业发生生产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

B.某机械制造公司发生机械伤害事故,造成3名作业人员重伤

C.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

D.某企业发生事故,造成3人死亡

【答案】B

【解析】B项,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例11.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造成死亡8人和直接经济损失6千万元的事故是(  )。[2009年真题]

A.一般事故

B.较大事故

C.重大事故

D.特别重大事故

【答案】C

【解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与一般事故。其中,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例11.4】某化工厂发生氯气泄漏,造成2人死亡,108人急性中毒,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事故的等级为(  )。[2010年真题]

A.一般事故

B.较大事故

C.重大事故

D.特别重大事故

【答案】D

【解析】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题中所述事故属于特别重大事故。

【例11.5】某化工企业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11人重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该事故的等级属于(  )。[2012年真题]

A.一般事故

B.较大事故

C.重大事故

D.特别重大事故

【答案】B

【解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特殊的事故分级的规定

①补充分级

②社会影响恶劣事故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关于事故报告的规定,主要有以下10个方面。

1.报告事故是政府和企业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2.事故报告主体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的负有事故报告义务的主体主要有5种:

1)事故发生单位现场人员;

2)事故单位负责人;

3)有关政府职能部门;

4)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5)其他报告义务人。

3.事故报告对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报告对象,有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行政机关两类。

1)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对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报告对象

4.事故通知对象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5.事故报告的程序

1)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例11.62012741820分,某省煤业集团一新井发生一起死亡4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由于通讯故障,15分钟后矿长崔某接到井下带班人员的报告,崔某应于(  )前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2013年真题]

A1920

B1935

C2020

D2035

【答案】B

【解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政府部门报告的程序

①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③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例11.7】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较大事故应当逐级上报至(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009年真题]

A.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C.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答案】B

【解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报告程序做了明确规定:①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②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③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例11.8】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般事故应上报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2010年真题]

A.县(区)市人民政府

B.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C.省(区、市)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

【答案】B

3)越级报告

①事故发生单位越级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②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越级报告。必要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事故续报、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例11.9】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补报。[2008年真题]

A.7

B.15

C.30

D.60

【答案】C

【解析】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例11.10】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补报的时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日内。[2011年真题]

A.3

B.7

C.15

D.30

【答案】B

【解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例11.11】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补报。补报的时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日内。[2011年真题]

A.10

B.20

C.30

D.60

【答案】C

【解析】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6.事故报告内容

《生产安全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事故报告时限

1)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报告的时限。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时起算,该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的时限是1小时。

【例11.1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小时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2009年真题]

A.1

B.2

C.12

D.24

【答案】A

【解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政府职能部门事故报告的时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逐级报告事故的时限,是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例11.1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小时。[2010年真题]

A.1

B.2

C.3

D.4

【答案】B

【解析】为了提高事故报告速度,及时组织现场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事故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逐级报告事故的时限,是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例11.14】某日8时,某建筑工地发生塌方事故,当场5人死亡,2人被埋失踪,9人受伤,现场安全员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作业队队长和项目经理报告,项目经理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营救。将死亡和受伤人员运出现场,安排工人挖掘搜寻失踪人员,次日7时许,找到一名失踪人员已死亡。此时,项目经理才想起向当地县安全生产监督局报告。报告称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失踪,9人受伤,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下列有关该事故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0年真题]

A.现场安全员只向作业队长和项目经理报告,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属违法行为

B.项目经理在事故发生后23小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事故情况,属于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C.项目经理不仅应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事故情况,还应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D.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了解事故真实情况之后,应当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E.公司为了抢救被掩埋的人员,在作出适当标识的前提下,可移动事故现场部分物件

【答案】BCDE

【解析】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A项,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法定事故报告时限的界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报告的法定时限,从事故发生单位发现事故发生和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时起算。

8.事故应急救援

1)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性

2)事故发生单位的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将事故应急救援的重点落在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设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为了落实应急救援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还把“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列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定职责之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的应急救援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七十二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由此可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实施本地方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责无旁贷。

9.事故现场保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别对事故单位的保护和现场物件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1)事故现场的保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现场物件的保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采取相应措施的前提下,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纪录,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10.事故犯罪嫌疑人的控制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控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11.事故举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

政府领导、分级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的重要原则。这项原则的核心是确立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的领导权。

1.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2.事故调查的一般规定

按照属地分级组织事故调查的原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组织事故调查的具体方式,即政府直接组织调查和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分别作出了规定。

1)有关人民政府直接组织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对有关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作出了下列规定:

①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②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级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③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还包括地区行政公署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州、盟人民政府。

④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县级人民政府也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还包括县级市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旗人民政府。

2)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在有关人民政府不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的情况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作出了下列规定:

①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②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③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④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例11.15】一辆油罐车在A省境内的高速公路上与一辆大客车追尾,引发油罐车爆燃,造成20人死亡。该油罐车中所载溶剂油是自B省发往C省某企业的货物。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负责该起事故调查的主体是(  )。[2013年真题]

AA省人民政府

BB省人民政府

CC省人民政府

D.国务院安全监管部门

【答案】A

【解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属于重大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3)事故调查的特别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调查还作出了下列特别规定:

①提级调查。

②升级调查。

③跨行政区域的事故调查。

4)法律授权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一般规定,国家和省、设区的市、县四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调查工作。

3.事故调查组的地位及其职责

1)参与事故调查的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和参加单位分别作出了规定:

①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

②事故调查的邀请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事故调查组的五项法定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组的法定地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调查组法定地位的规定,需要明确两个问题:

①事故调查组的属性

事故调查组的法律属性体现为四性

a.法定性。

b.临时性。

c.专业性。

d.建设性。

②事故调查组的统一性、权威性、纪律性。

4.事故调查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例11.16】某矿井发生了罐笼坠落重大事故,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现场勘查用了5天时间。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事故从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最长不能超过(  )。[2012年真题]

A.60

B.65

C.120

D.125

【答案】C

【解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5.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五、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规定

1.事故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

依照《安全生产法》、《行政复议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报告是在事故调查中反映事故真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的法律文书,其法律属性表现在:

1)调查报告具有真实性。

2)调查报告具有证据性。

3)调查报告具有建议性。

4)调查报告具有不可复议、诉讼性。

2.事故处理批复的法律属性

事故处理批复与调查报告不同,它是由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约束力和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1)事故批复主体是法定的行政机关。

2)作出事故批复是对确定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实施事故追究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

3)事故批复是事故处理的法定依据。

4)行政相对人对事故批复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事故批复的实施机关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事故批复的实施机关主要包括:

1)行政机关。

2)司法机关。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确定事故责任的要件

根据法理,确定事故责任的要件有四个:

1)责任者依法应当履行义务。

2)责任者实施了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应与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4)责任者必须是依法应当予以制裁的。

2.事故责任主体的确定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应受责任追究的事故责任主体主要有四种:

1)事故发生单位。

2)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

3)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4)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3.实施法律制裁的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实施法律制裁的规定,主要涉及四个问题:

1)法律制裁的责任方式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了对事故责任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责任方式,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并用。

2)事故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责任主体的不同,对其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界定: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违法行为。

②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④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

3)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设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负有行政责任的事故责任者,设定了资格罚、财产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三种行政处罚。

①资格罚。

②财产罚。

③治安管理处罚。

4)行政处罚的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行政处罚实施问题上,既对实施财产罚作出了一般规定,又对某些特殊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

4.具体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事故抢救及报告规定的法律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去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②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③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2)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的法律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②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③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④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⑤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⑥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例11.17】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某些行为,可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行为有(  )。[2012年真题]

A.谎报或瞒报事故

B.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C.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D.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事故发生后逃匿

【答案】ABDE

【解析】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谎报或者瞒报事故;②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③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④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⑤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⑥事故发生后逃匿。

3)事故发生单位的法律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怍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30%的罚款;

②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③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④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5)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②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③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④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6)事故发生单位、中介机构有关资质的处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事故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②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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