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章节复习讲义(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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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一、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及其意义
1.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
2.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重大意义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立法原则主要有两个:
(1)以人为本的原则。
(2)权责一致、责罚相当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行政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确定的有关行政责任人,包括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负责安全事项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
三、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种类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确定的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范围为下列7类事故: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例10.1】《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明确规定的特大安全事故有( )。[2007年真题]
A.特大火灾事故
B.特大公共卫生事故
C.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D.特大建筑质量事故
E.特大矿山事故
【答案】ACDE
【解析】根据《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特大安全事故有:①特大火灾事故;②特大交通安全事故;③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⑤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⑦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四、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事故发生情况具体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职责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
2.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3.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例10.2】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前,应经( )签署。[2004年真题]
A.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
B.政府主要领导人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D.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
【答案】B
【解析】《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4.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例10.3】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存在特大事故隐患的,应( )。[2004年真题]
A.严格检查
B.责令立即排除
C.责令停止使用
D.广泛征求处理意见
【答案】B
【解析】《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6.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7.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六、学校的安全责任及责任追究规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10.4】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中小学违法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要按学校隶属关系追究( )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2008年真题]
A.县(市、区)、乡(镇)
B.设区的市
C.省、自治区、直辖市
D.地力各级
【答案】A
【解析】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中小学校违法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和中小学学校校长追究行政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10.5】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小学校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对校长给予( )的行政处分。[2009年真题]
A.记过
B.降级
C.撤职
D.开除
【答案】C
【解析】根据《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中小学校组织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或者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行政审批部门、机构及有关负责人的职责及责任追究规定
1.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发生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规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10.6】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2012年真题]
A.警告或记过处分
B.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C.降级或撤职处分
D.开除公职处分
【答案】C
【解析】《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例10.7】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 )给予行政处分。[2006年真题]
A.自治区人大机构正职负责人
B.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正职负责人
C.直辖市人民政府正职负责人
D.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
【答案】CE
【解析】《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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