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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章节复习讲义(20)

2017年05月31日 17:06:55来源:安全工程师考试网
导读:《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是安全工程师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想要取得该门考试的高分,拥有一套干货复习讲义是非常有必要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2017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章节复习讲义】,好不好看了就知道,定不负你所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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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范围

《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明确列举了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又从实际出发,将《特别规定》明确的15种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具体化为60种。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采取区域与局部防突措施的,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4)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高瓦斯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的规定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3)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例3.1】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  )情形。[2010年真题]

A.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B.高瓦斯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的规定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C.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位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D.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E.传感器设备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教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答案】BCE

【解析】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高瓦斯矿井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的规定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②虽建有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但未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③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AD项属于瓦斯超限作业的情形。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4)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而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4)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5)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2)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3)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平面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4)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2)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4)有自然发火征兆而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而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突出矿井在20061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3)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及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4)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5)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6)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7)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回路供电的;

2)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2)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作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即组织施工的;

3)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4)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整体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2)煤矿(含矿井)实行整体承包(含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或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3)整体承包方(含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4)整体承包方(含托管)再次转包的;

5)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2)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3)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15.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是指存在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二、煤矿行政许可的规定

《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该条明确了煤矿取得法定资质、矿长取得法定资格和煤矿合法与非法的界限3个问题。

【例3.2】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  )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2009年真题]

A.采矿许可证

B.安全生产许可证

C.煤炭生产许可证

D.营业执照

E.税务登记证

【答案】ABCD

【解析】《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1.依法取得有关证照

1)采矿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是煤矿取得采矿权的法定凭证。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现行职责分工的规定,煤矿采矿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2)安全生产许可证

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煤矿企业在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必须依法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煤炭生产许可证

依照《煤炭法》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依法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4)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市场主体资质的法定凭证,依照我国企业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能作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有关人员依法取得资格证书

1)矿长资格证

《煤炭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在煤矿企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中都规定: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煤矿矿长资格证书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

2)矿长安全资格证

煤炭法律、法规中关于取得煤矿矿长资格的条件既包括行政的,也包括业务的,其中虽有安全条件,但是不够突出、具体和明确,不能满足对矿长安全素质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煤矿矿长任职的安全资格条件单独作出规定,对矿长安全资格实行行政许可。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炭法律、法规,都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作出了严格而又明确的规定,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颁发管理机关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非法煤矿的界定

《特别规定》第五条对非法煤矿的界定,明确了两个问题:

1)合法与非法的根本界限在于煤矿是否依法取得法定的行政许可

只有依法申请领取“三证一照”,才能从事煤炭生产经营,使煤矿企业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2)法定证照必须齐全有效

煤矿从事生产,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执照。一是三证一照”缺一不可,必须依法取得。二是证照不全的,不得生产。三是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暂扣证照的,不得生产。

【例3.3】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办煤矿企业,除要取得采矿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外,还应当取得(  ),才能从事煤炭生产。[2011年真题]

A.煤炭生产许可证

B.煤炭经营许可证

C.安全生产许可证

D.矿长安全资格证

E.企业营业执照

【答案】ACDE

【解析】《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三、停产整顿的规定

《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1.停产整顿

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2)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发现

及时发现煤矿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是煤矿企业的法定义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也要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煤矿排除隐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3)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例3.4】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应当(  )。[2007年真题]

A.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B.限期排除隐患,隐患无法排除的,停产整顿

C.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D.停产停业,予以关闭

【答案】C

【解析】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中发现的存在着安全生产隐患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责令煤矿停产整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煤矿有该条第二项所列的十五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2.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

《特别规定》关于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采取了下列两项措施:

1)暂扣证照

《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例3.5】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  )其有关证照。[2007年真题]

A.吊销

B.注销

C.暂扣

D.废止

【答案】C

【解析】一些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后,仍然持证非法生产,或者停而不改,或者不停不改。为了暂时中止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的法定许可,《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2)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被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这里需要把握两点:

①监督检查的主体是有关人民政府。

②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3.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

1)复产验收

《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例3.6】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  )日内组织验收完毕。[2013年真题]

A15

B30

C60

D90

【答案】C

【解析】《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2)经验收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3种处理措施:

①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煤矿方可恢复生产。

②经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③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3.7】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  )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恢复生产。[2011年真题]

A.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B.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C.当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D.当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

【答案】B

【解析】《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煤矿方可恢复生产。

【例3.8】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整改合格后,最终经(  )签字批准可恢复生产。[2013年真题]

A.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B.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

C.地方负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D.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

【答案】B

【解析】《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3种处理措施:一是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煤矿方可恢复生产。二是经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三是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发现有重大隐患仍然生产的,予以关闭

《特别规定》对在短期内屡次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规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例3.9】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在短期内多次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应依法予以关闭,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书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书,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的期限是(  )。[2012年真题]

A.2

B.3

C.5

D.终身

【答案】C

【解析】《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四、关闭煤矿的要求

1.非法煤矿的关闭

1)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

《特别规定》不仅界定了非法煤矿,而且还明确了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的4种情形:

①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

②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③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

④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例3.10】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煤矿存在多种违法违规作业情况,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的是(  )。[2010年真题]

A.超定员组织生产

B.使用淘汰的设备

C.1个月内4次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D.3个月内2次发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答案】C

【解析】《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2)关闭煤矿的决定程序

《特别规定》从下列两个方面对关闭煤矿的决定程序作出了规定:

①有关部门向有关人民政府提出关闭的建议。

②有关人民政府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接到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关于关闭煤矿的建议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3)关闭煤矿的具体要求

《特别规定》提出了关闭煤矿应当达到的5项要求:

①吊销相应证照。

②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③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④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⑤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决定关闭的煤矿仍有开采价值的,经依法批准可以进行拍卖。

【例3.11】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关闭煤矿应当达到的要求有(  )。[2012年真题]

A.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

B.销毁煤矿的生产设计图纸及水文地质资料

C.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

D.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

E.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答案】ACDE

【解析】《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提出了关闭煤矿应当达到的五项要求:①吊销相关证照;②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③停止供电,拆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④封闭、填实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⑤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2.无安全保障煤矿的关闭

对于无安全保障的煤矿的关闭,《特别规定》第十五条作出了规定。

1)存在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威胁

由于煤炭赋存条件先天存在着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自然灾害,造成对于某些安全生产隐患是不可预见、不可抗拒、不可改变的。存在这些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煤矿安全无保障的,应予关闭。

2)现有科学技术难以有效防治

3)对安全生产无保障的煤矿应当先予停止生产

发现无安全保障的煤矿,不能任其继续生产,必须及时采取果断措施。《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

4)关闭的程序和实施

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后,还应提请有关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②政府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的决定,并组织实施。决定是否关闭和组织实施关闭无安全保障的煤矿的行政主体,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五、预防煤矿事故违法行为所应负的法律责任

《特别规定》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确定为两类,一类是生产主体,一类是监管主体。

1.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形式

1)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①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

煤矿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主要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负主要责任。

②国家工作人员

【例3.12】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  )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2006年真题]

A.煤矿企业辖区政府主要负责人

B.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

C.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D.煤矿企业生产现场指挥人员

【答案】B

【解析】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2)违法行为的责任形式

①行政责任。对煤矿及其主体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追究采用行政处罚的方式实施,对国家工作人员采用行政处分的方式。

②刑事责任。

2.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

《特别规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煤矿预防生产安全事故违法行为,包括下列10种:

1)无证照非法生产的。

2)未依法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报告的。

3)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仍然进行生产的。

4)在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的。

5)关闭的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

6)未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7)1个月内3次以上发现未依法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8)拒不执行有关执法指令的。

9)未按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虚假档案的。

10)未依法向每位矿工发放煤矿矿工安全手册的。

【例3.13】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  )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2009年真题]

A.1

B.2

C.3

D.4

【答案】A

【解析】《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例3.14】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  )内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011年真题]

A.1

B.15

C.1个月

D.3个月

【答案】A

【解析】《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监管监察人员的违法行为

《特别规定》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下列8种:

1)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煤矿或者矿长颁发有关证照的。

2)不履行日常监管监察职责的。

3)发现有非法煤矿并且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4)因监督检查不力,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

5)组织实施关闭煤矿未达到法定要求的。

6)未履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职责的。

7)未依法对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进行公告的。

8)未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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