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章节复习讲义(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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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经过近10年的不断改进与完善,我国现已基本形成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体制,建立起了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湛的煤矿安全监察队伍,为保障我国煤矿的安全生产、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所称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是指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设立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国务院决定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安全监察。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方法。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
【例2.1】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实行(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2008年真题]
A.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
B.安全监察与综合治理相结合
C.安全监察与行业监督相结合
D.安全监察与联合执法相结合
【答案】A
【解析】《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对煤矿安全实行监察制度。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
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包括4个方面:
(1)行政处罚权。
(2)安全检查权。
(3)建议报告权。
(4)事故调查处理权。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例2.2】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检查机构在实施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 ),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2008年真题]
A.提出建议
B.登记备案
C.通报情况
D.移交处理
【答案】A
【解析】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包括4个方面:①行政处罚权;②安全检查权;③建议报告权;④事故调查处理权。其中,建议报告权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安全监察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的安全问题涉及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的,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报告。
【例2.3】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2007年真题]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行业管理部门
C.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答案】C
【解析】事故调查处理权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之一,当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时,应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使事故调查处理权。
三、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1.煤矿安全监察员资格条件
煤矿安全监察员是具体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员除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述5项任职条件,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任命:
(1)热爱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2)熟悉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识;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求;
(5)身体健康,适应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2.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有权随时进入煤矿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
(2)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3)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下达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并立即将紧急情况和处理措施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4)发现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煤矿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5)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有权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6)发现煤矿使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有权责令其停止使用;需要查封或者扣押的,应当及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7)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四、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是实施煤矿安全监察的重要事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对此作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未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
2.煤矿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1)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
(2)矿长安全任职资格。
(3)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职工岗前教育培训。
3.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例2.4】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的,应当( )。[2009年真题]
A.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B.责令限期改正
C.提请地方政府按照规定权限关闭
D.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B
【解析】参见《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4.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例2.5】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 )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2006年真题]
A.15
B.30
C.60
D.90
【答案】B
【解析】《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申请审查的设计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5.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
【例2.6】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下列关于煤矿安全监察内容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2年真题]
A.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B.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60日内验收完毕
C.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不得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和签署复查意见。
D.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发出安全监察指令,应当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来不及书面通知的,应当随后补充书面通知。
【答案】D
【解析】《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进行独眼井开采的,应当责令关闭。第二十二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第三十三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6.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例2.7】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 )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2009年真题]
A.给予警告
B.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C.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D.暂扣相关证照
【答案】C
【解析】《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作业场所有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使用明火明电等违法行为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有关煤矿或者作业场所经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
(3)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例2.8】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应采取的措施是( )。[2010年真题]
A.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停产整顿
B.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关闭煤矿
C.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提请关闭煤矿
D.立即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答案】D
【解析】《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或者发现工人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4)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发现煤矿未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5)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应当在限期届满时及时对煤矿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经有关煤矿申请,也可以在限期内进行复查并签署复查意见。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煤矿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或者责令关闭矿井的,应当对煤矿的执行情况随时进行检查。
7.专用设备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8.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煤矿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并检查煤矿制定的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的措施及其落实情况。
【例2.9】某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按照定期监察计划,对某煤矿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已检查了该煤矿安全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煤矿负责人及员工安全培训考核、安全技措费用提取及使用、安全设施审查及验收、现场作业执行安全规程和专用设备使用管理等情况。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还应重点检查该煤矿的( )。[2011年真题]
A.矿产资源回收计划
B.环境污染及治理情况
C.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
D.员工工伤保险方案
【答案】C
【解析】煤矿安全监察内容是实施煤矿安全监察的重要事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作出了几个方面的规定:①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②煤矿安全生产组织保障;③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④安全设施设计审查;⑤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⑥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⑦专用设备监督检查;⑧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
五、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1.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的规定,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2.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的规定进行。
①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②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③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④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六、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违法的责任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2.安全设施、条件违法的责任
煤矿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等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煤矿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电照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技措费、设备、器材等违法的责任
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逾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4.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职工岗前培训违法的责任
煤矿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并经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5.拒不停止作业的责任
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管理人员违章管理的责任
煤矿矿长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故隐患的责任
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8.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责任
煤矿发生事故,有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安全监察人员违法行政的责任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现煤矿事故隐患或者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或者有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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